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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责任驱动环责险走向“强制”之路

    时间:2018-08-11 19:20:32  来源:  作者:

    前不久,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从本部门的原则立场上审议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这意味着,由原保监会主导多部门协同推进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接力棒正环环相扣,进入最后冲刺阶段,“浮出水面”指日可待。这对于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全面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王梓/制图

    王梓/制图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迄今为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人们在实践中已探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途径和办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主要由技术手段、行政手段和包括环境税、资源税、环责险等在内的市场(经济)手段三大环境政策工具构成。其中,市场手段是环境政策工具中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的构造主体。理论上,作为环境风险管理工具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工具的“缺位”,都会对环境风险管理工具整体的协同效应产生难以预期的影响,因为它们之间是天然啮合的,具有内在的依存性和互补性,尽管它们之间客观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替代效应。

    本质上,市场手段的产生,可视为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间利益博弈的均衡解,属于典型的“自发秩序”。也正是因为市场手段在其自然演化的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存在社会责任因素的介入,以至于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的“短板”,如为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之外的第三者(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权益保护机制(经济补偿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称“环责险”)就是其中的“短板”之一。在这种意义上,环责险的诞生,无疑是社会责任(保护生态环境)驱动的结果。因而,社会责任作为环责险的源动力,加快建立我国环责险制度,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机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和载体。

    现实中,因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的环境突发事故并不罕见,该类事件一旦发生,大都因企业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环境修复成本和赔偿费用,结果给受害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从理论上来讲,该类事件的发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是无法避免的“随机事件”。这意味着,仅靠供(保险机构)需(企业)双方的力量来推动环责险制度建设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供需双方的选择是建立在完全自主的,自愿自觉的行为基础之上的,而“随机事件”因素的存在,使得“看不见的手”并不能成为环责险制度演进的“稳恒态”的充分条件。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先后在大连、长春、沈阳等地启动了环责险试点工作,但进展十分缓慢。直至200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环责险制度建设才驶入了快车道。这表明,推进环责险制度建设,基于社会责任驱动的保险机构的积极努力必不可少,但仅有保险机构的积极努力还是不够的。也就是说,推进环责险制度建设,既要靠“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又要靠“看得见的手”的力量。从未来环责险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社会责任驱动和“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下,走向“强制”将成为环责险发展的必由之路。

    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下称“强制环责险”)制度正式纳入国家顶层设计的视域。2016年8月,央行、原保监会、环保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就“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作出总体部署。即将出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环责险走向“强制”一定是环责险发展的必由之路吗?回答显然是肯定的。这是因为,环境问题具有负“外部性”特征,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是无法自我演化出一套系统的环境治理机制的,而破解这一困局的唯一手段,就是要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力量,以修弥市场机制缺陷,“统筹解决”环境难题。这就要求,“外部性”所及范围(理论上的污染范围)必须被“统筹解决”机制所覆盖。实行强制环责险制度,其实就是这一“统筹解决”机制中的重大制度安排――建立全国范围的“统筹解决”机制。环责险之所以要“强制”,且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其道理也就在这里。说白了,实行强制环责险,其实就是为修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失灵缺陷,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强制”力,为环责险制度的演进提供一个到达“稳恒态”的“约束条件”(充分条件),这也即“强制”的真正涵义。

    实行强制环责险制度,意味着企业环境风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责任全部交给了保险机构来“承担”,这将“倒逼”保险机构积极投入到投保企业环境风险治理之中,通过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管理,提升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减少自身环境风险责任。这就要求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合理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做到环境风险损害与保险保障相匹配;在承保期间适时进行“环保体检”,及时为投保企业安装绿色发展“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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