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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商系两险企同一关联投资信披尺度差异大

    时间:2018-08-14 18:27:50  来源:  作者:

    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不断强化的当下,各家险企的信披尺度仍有自由发挥的余地,即使同股权系险企亦有各自的“标准”。

    近日,招商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仁和人寿人寿”)发布投资“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招华1/2/3号)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公告,投资共计5.25亿元。

    而在招商仁和人寿发布公告之前,招商信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信诺人寿”)与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签署了《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招华1号)受托合同》。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虽然共同投资了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但是招商仁和人寿与招商信诺人寿发布的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公告在关联交易协议价格、交易结算方式,以及交易决策、审议情况披露程度有所不同。

    自《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一个月以来,记者注意到,个别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公告未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公告中披露的相关事项较为粗略,公告披露尺度不一。

    对此,一些保险公司董秘对记者表示,只要按照监管指定的披露模板进行公告,每项内容是否披露详细,监管并没有具体要求,披露详细程度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自身。

    关联方同为招商局集团

    根据招商仁和人寿公告,所投资的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招华 1/2 /3号),均以债权的方式投资于偿债主体即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专项用于投资项目(港口、船舶重工)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置换股东借款或金融机构借款等支出。招华1号、招华2号、招华3号,招商仁和人寿分别投资2.5亿元、2.5亿元、0.25亿元,共计5.25亿元。

    根据关联关系,招商局集团为招商仁和人寿的实际控制人,且其董事长兼任招商仁和人寿的董事长,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 号)等相关监管规定,招商局集团与招商仁和人寿同时属于以股权关系为基础和以管理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关系。

    此前,招商信诺人寿投资招华1号债权计划4亿元,并于2018年6月27日已经完成付款。公开信息显示,招商局集团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600036,股吧)”)的关联方,而招商银行为招商信诺人寿的股东,持有招商信诺人寿50%的股权,因此招商局集团与招商信诺人寿构成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虽然共同投资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但仔细对比上述两家险企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招商仁和人寿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告,在交易决策一栏中,并未将决策审议过程进行详尽披露,而是称“我公司于 2018 年6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按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包含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审议的方式和过程(审议方式包括现场审议表决、通讯审议表决及其他审议表决方式;审议过程指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和主要意见)。

    同样,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对此,招商仁和人寿方面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一样,都是使用银保监会要求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模板进行相关投资情况的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时间都符合银保监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由非关联方董事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流程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招商信诺人寿对于投资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审议过程披露详尽,但其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一栏中并未严格按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要求,披露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含定价政策(指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基本策略和原则)和定价依据(指计算关联交易价格的具体方法以及价格计算因子的确定过程)。而招商信诺人寿仅在公告中表示“在本次交易中,华泰资管作为计划发起人及受托人,与招商局集团及各投资人协商投资收益率,该利率水平符合市场公允原则”。

    记者向招商信诺人寿发函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尺度不一

    实际上,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实施以来,记者注意到,各家险企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告尺度不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重大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交易对手情况;(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四)独立董事的意见;(五)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根据监管规定,关联交易公告还应当遵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相关条例披露。

    但在7月1日~8月1日的一个月间,险企在中保协官网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告中,某些险企连续两则重大关联交易公告并未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按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要求,需要披露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也未在公告中披露。

    专家表示,现在对于关联交易,监管比较严格,关联交易必须要符合程序,比如要通过董事会审议,特别是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要回避,使得整个程序更加公正,中间不应该有不正当的交易。

    位于南方的某家财险公司董秘对记者表示,重大关联交易中董事会具体决策审议过程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详细披露在公告中,“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上述具体细节以及董事会出席人数、主要意见都需要在关联交易公告中公示,我公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险企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并未在公告中详细披露,对于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中交易结算方式也未详细公示,仅概括称“我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认购金额和日期,将认购资金足额划拨至指定的认购专用账户”。

    针对一些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公告披露事项粗细不一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一些负责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

    位于上海的某家保险公司董秘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公告需要按照监管制定的模板进行公示,具体在模板中披露哪些内容,监管并没有作要求。公告披露事项是否详细,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对信息披露尺度的把握。

    多位保险公司董秘同样认为,一些重大关联交易公告中对交易金额和内容披露不详细,而有一些公告条分缕析,这和保险公司自身对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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