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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债研究丨债券违约后,投资人有哪些选择――债券违约后处置机制概述

    时间:2018-08-16 18:41:24  来源:  作者:

    中债研究丨债券违约后,投资人有哪些选择――债券违约后处置机制概述作者:中债资信债券市场研究团队

    引言

    继前期推出中债研究・精品汇后,中债研究又一重磅栏目:“精深专题”又与大家见面了,该栏目每季度至少推出一期,根据市场热点、投资人关切点,通过3-4篇研究文章,抽丝剥茧,为您透彻解析市场难点、热点问题。今天,“精深专题”推出第一期:违约债券处置。

    以2014年“11超日债”违约为起算点,国内债券市场违约历史已近5年。在此过程中,除了做好风险的前端把控、减少踩雷,违约后的处置也成为市场日益关注的重点。中债资信持续跟踪2014年以来违约后的处置情况,对135支违约券的处置进展进行了全梳理,将通过三篇文章给予呈现,今天将推送本期第一篇《

    债券违约后,投资人有哪些选择?》。

    精深专题第一期目录

    1、债券违约后,投资人有哪些选择?

    2、那些年违约的债券,现在怎样了?

    3、违约债券的处置与回收有章可循?

    近几年来,在债券风险或违约的处置上,各参与方都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无论是从违约处置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还是从市场具体的操作实践情况来看,处置的有序性、行动效率和市场化程度都有所提高。在制度和规则层面,监管部门及其自律管理部门在债券发行环节的条款设计、存续期风险管理及到期后处置等相关规则在不断完善,市场在风险事件期间或违约发生后逐渐做到了有章可循。同时,参与主体在处置过程中的理性思维在逐步增强,相较于之前部分主体存在的坐等“兜底式”救助或“舆论式”救助的心理相比,不少参与方开始尝试不同的处置路径,风险处置的市场化和专业化程度在不断增强。

    一、债券违约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一、债券违约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违约发生后,视违约程度、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债券持有人主要有四种救济途径:一是自主协商。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中资企业海外债券持有人在其违约之后主要采取上述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二是违约求偿诉讼。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三是申请仲裁。债券持有人与债务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方机构,由该第三方机构对违约求偿争议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实践中有私募债持有人采用该方式。四是破产诉讼。在破产诉讼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多为有担保的债权人。

    以上四种救济方式中,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均属于司法诉讼,一旦启动相关流程,通常有明确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资人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积极参与和表达诉求,剩下的事要看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处置时间也比较长,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二、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方式与工具

    总结国内外债券违约处置案例来看,债券持有人可基于救济途径选择不同偿债保障工具,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使担保权

    担保包括物权担保(物保)和保证(人保)。在债券中使用的物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使用的保证主要包括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形式。当债券违约时,设置了担保物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就抵、质押物行优先受偿权。但在此之前,债券持有人应注意谨慎衡量担保物(权)价值、避免担保物价值不足。而设置了保证条款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或担保函等文件中担保条款对保证的责任形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的约定,及时行使求偿权。

    (二)应用偿债保障条款

    目前,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常见的偿债保障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围绕债项偿还本身设计,如提前兑付或行使回售权条款。一般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兑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权,主要取决于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触发条件之外,债券持有人需关注是否满足提前兑付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债券持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息的,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另一类偿债保障条款则通过干预公司的运营治理来间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安全。对于长期债务,投资人不满足于以不确定性的附属资产来进行违约后的弥补,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资本运作及管理层的其他重大决策,从源头上避免债券持有人处于不利地位。该类条款主要包括对再融资活动的限制、对资本支出的限制、对投资和资产出售行为的限制、财务指标维持在某一水平等。从国外来看,上述条款,尤其是融资行为限制条款、投资活动和资产出售限制条款的使用较为普遍。

    (三)开展债务重组

    在自主协商或破产诉讼过程中,债务重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的主要途径。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看,债务重组主要涉及资金的筹措和偿债谈判两个环节,对债券持有人而言,资金的筹措环节主要影响偿债资金来源,偿债的谈判环节则主要影响偿还的方式和比例等问题。

    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债务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资产出售、引入战略投资人、获取原股东支持等。一般情况下,在出现兑付危机或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进行资金的筹措并非易事,债务人根据不同财务状况可以选择的途径也有所不同:首先,资产出售的方式将企业其他资产如设备、经营权、租赁权等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获得价款来清偿债权人。该种方式较为简单,但通过该方式筹措资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满意的估值、可能会进一步引发违约的危险等制约。其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战略投资人。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并让渡给投资人,作为投资人注资的对价,投资人注资通常专项用来偿付本息及相关费用。最后,获取原股东的支持,具体包括配股筹资和减持股票等。配股筹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向原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筹措资金。减持股票亦是原股东进行财务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券持有人对债务人能够采取的筹资措施和备选方案应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偿过程中的主动性。

    在偿债方式上,债权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展期、削减利率或本金、折价交易、债转股等。对原有债项条款进行调整(包括针对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调整)是比较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佳兆业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即对期限和利率进行调整,希望通过展期和削减利率来降低债务负担。折价交易由债权人低价回收债务,而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在实际债务重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此前,江西赛维在对其海外发行的高收益票据债务进行重组时就采取了多样化的处理方式,如现金赎回、债转股和转为可转债等。债券持有人需审慎考虑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理性决策,不轻易错过获得更高偿付率的机会。债务重组过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众多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将面临怎样的选择以及如何做出理性决策是债务重组方式下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四)申请财产保全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破产诉讼条件的情况。在诉前或诉中,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使得债权人受到其他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权人的财产,限制当事人行为,防止财产流失。

    (五)强制清算资产

    破产清算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在财产分配顺序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参与机构

    债券违约之后,投资人在追偿过程中可能与各类机构打交道,也需要参与到部分机构中表达自身诉求。总的来看,在不同的救济途径之下,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债券持有人一般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在债券违约处置中需要一致行动协调机构来统一持有人意见,表达其诉求。主要的行动协调机构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境外还可能涉及债券持有人委员会和银行债权委员会)和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大会是具有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的集体议事机构。从国外情况来看,赋予债权持有人团体以法定的地位和权力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并会在相关规范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性质、地位、职责、召集、决议效力等问题予以规定。在决议的效力方面,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决议需经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从国内对该项制度的规范情况来看,主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事由做了强制规定,而会议的具体召集、流程、表决等细节问题则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债券管理的组成部分。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较为成熟,在受托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是顾问机构。债券违约处置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多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和配合。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会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越是复杂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为跨国企业集团,需要聘请的顾问机构越多,例如在世纪之交的粤海债务重组过程中,参加的中介机构近100家。

    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其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承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主要职责。该类参与机构的特点是职责法定且需遵循诸多硬性规则。实践中,各类参与机构的参与度如何,是否实现了最初设计的角色、功能,在辅助投资人处理违约事宜中发挥多大的功能等也与投资人密切相关。

    客观来看,在制度层面,违约处置途径、工具以及流程等方面并不缺乏而且在银行债务处置和信托领域已多有实践,当债券遭遇违约时,这些途径和工具同样是对其开放的,真正需要做的是在正视违约现象的心态基础上,市场参与主体对各自状况及可选择的路径有所了解并理性判断,积极参与到处置流程中,无论是自主协商抑或是进入到司法程序,都需要双方的协商、博弈,达成新的共识,只不过提供了强制程度不同的平台和环境,但不管采取何种途径,在规则的设计层面,投资人都有表达自身诉求的空间,而且空间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投资人的成熟度和参与度,成熟度和参与度越高的投资人,更能积极地表达自身诉求,促进双方协商,推动处置流程的进行,维护自身权益。个案中,我们关注的或许是偿付率,看的是结果,而整体来看,违约处置的实践则意味着市场经验的积累以及对包容度的培养,而这也是债券市场内生式地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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