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金融理财 > 永诚财险被罚50万元:委托无资格机构销售保险
  • 永诚财险被罚50万元:委托无资格机构销售保险

    时间:2019-05-18 15:05:41  来源:  作者:

    和讯保险消息 5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诚财险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处罚款30万元。当事人冯天佑、韩亮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以下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许坚

    当事人:冯天佑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H0822XXXX

    职务:时任永诚财险总裁

    当事人:韩亮

    身份证号:51012619730223XXXX

    职务:时任永诚财险销售总监、总经理助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永诚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至2017年,永诚财险及下属分公司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证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为永诚财险微营销平台实质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共实现保费收入27.4亿元,永诚财险共支付技术服务费用8.52亿元。冯天佑、韩亮直接决策和主导了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履职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永诚财险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永诚财险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冯天佑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韩亮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