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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时间:2020-05-22 00:00:00  来源:  作者:

    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5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同意,近期,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10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2018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张振川表示,这是我省首次以省直10部门名义联合对生态环境领域事项予以规范,做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责任主管部门全覆盖,确保生态环境管理职责不缺位。


    办法细化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厘清了各有关部门职责。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权利人特指省政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赔偿权利人指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的索赔资金、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等。


    作为一项改革性措施,河北省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呈现一些鲜明特点。


    执行主体明确。相对于仅以职能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各地执行,更好地诠释了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内涵,执行主体更明确,执行效力更强。


    约束力强。办法明确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作为司法保障,能够确保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依法开展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


    更具操作性。国家对赔偿资金收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该办法明确要求将赔偿资金暂按“1039999其他收入”管理,确保市县办理赔偿资金缴库更具操作性。


    省财政厅将对资金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以适当形式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贡宪云)

    转自: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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