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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名中国富豪将170亿美元资产转至信托,信托真能避税?

    时间:2019-01-17 12:55:29  来源:  作者:

    昨日海外媒体报道,自2018年年底,有4位中国富豪将超过170亿美元(约1,333亿港元)财富转移到家族信托中。

    4位富豪包括: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龙湖集团董事长吴亚军、达利食品董事长许世辉、周黑鸭实控人唐建芳

    融创中国(01918.HK)董事长孙宏斌,他在1月12日披露,已在去年12月31日将手中大部分融创股权转让给SouthDakota Trust Co.。

    去年11月22日,龙湖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已获汇丰信托知会,作为家族财富及传承计划的一部分,于2018年11月21日,Silver Sea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母亲信托(吴氏家族信托)分派至女儿信托。分派后,Silver Sea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汇丰信托以其作为女儿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全资拥有。Silver Sea持有Charm Talent全部已发行股本,而Charm Talent于该公告日持有26.09亿股股份,占分派日期该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3.98%。

    12月7日,达利食品发布公告,2018年12月7日,许世辉及许阳阳分别向陈丽玲转让其于Divine Foods-1及Divine Foods-3的2%及100%控股权益。转让事项完成后,许氏家族信托通过受托人及甲公司分别持有Divine Foods-1、Divine Foods-2及Divine Foods-3的2%、100%及100%的控股权益。Divine Foods-1、Divine Foods-2及Divine Foods-3分别持有Divine Foods的50%、10%及40%控股权益,而于公告日期,Divine Foods直接持有116.4亿股股份,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本85%。

    12月19日,周黑鸭公告称,于2018年12月18日,唐建芳完成以零代价分别将ZHY Holdings II及健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转让予ZHY X Holdings(由受托人(以其作为富裕家族信托受托人的身份)持有)。富裕家族信托由唐建芳作为委托人以其本身及其家族成员为受益人设立。转让后,受托人(以其作为富裕家族信托受托人的身份)透过其各自于ZHY X Holdings、ZHY Holdings II及健源的直接及间接权益,将间接持有合共12.23亿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51.34%。设立富裕家族信托及转让全为唐建芳家族财富的管理及传承。

    这四大富豪所成立的家族信托,注册地各有不同:

    融创的孙宏斌,以在美国南达科他州注册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安排成立家族信托,持有融创控股权,他本人及若干家族成员则为指定受益人;

    吴亚军则是在龙湖上市之前的2007年10月30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信托Charm Talen。

    周黑鸭的唐建芳,则透过在英属处女岛注册成立的Cantrust作受托人,成立家族信托,然后注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权,由于此举属内部转让,或可避免转移资产时需要缴交的税款。

    除融创中国外,上述三家香港上市公司均表示转让目的与接班人计划有关。龙湖集团(00960.HK)、周黑鸭(01458.HK)及达利食品(03799.HK)均曾发出公告,指信托安排涉及的转让主要是为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

    优聚金融查阅香港上市公司公告发现,除了上述4家外,在最近的两三个月,至少还有7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成立或将股份转移往离岸信托,好比景瑞(01862.HK)、宝龙地产(01238.HK)及旭辉控股(00884.HK)等;而小米(01810.HK)的雷军,早在小米上市之前就成立家族信托,管理其所持有的小米股份。

    根据统计,2018年中国的个人财富激增至大约24万亿美元。中国富豪们担心政府今年将向大众的减税、并向富人加税。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他把位于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税和遗产税。

    然而,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个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离岸公司的所有者不仅要对他们收到的股息红利纳税,而且企业利润还将面临高达20%的税率,而以前的税率最低为零。

    此外,随着中国采用称为共同申报标准(CRS)的国际数据共享协议,当局更加容易跟踪海外资产或壳公司。富人们预期可能会遭税务机关进一步审查,不少家庭为此通过信托等工具来寻求庇护。

    但是,2017年5月19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大中国财政金融主管机关,正式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的实施公告,中国版CRS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大追踪。(点击阅读专家对该项措施的政策解读《重磅|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中国版CRS,全球性追踪金融性资产!》)

    在CRS穿透政策下,富豪们的信托真的能躲过追查吗?优聚金融为你专业解读:

    一、 信托

    信托这个金融工具最早其实不是个金融工具。最初的信托起源说到古罗马时期,大约公元前510年到公元前476年的那个古老的年代。

    那时的罗马有钱人也整天挂念着规避遗产税这个热门的话题,与我们今天的人一样一样的。当时的大富豪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并转移到其信任的第三方,我们今天称之为 “第三方理财机构”,约定这个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人要为富豪的妻儿子女的利益,代为管理和处置遗产,然后就迂回地实现了遗产继承,从而大大地规避了遗产税。

    这就是信托的雏形,有信有托,但是这个信托仅仅只是针对遗产来说的。

    现代信托出现在英国于11世纪。当时的基督徒们一般都是把身后的一亩三分地捐给教会,这就损害了王公贵族的利益,于是颁布法律,未经允许,禁止基督徒们将自家田地捐给宗教机构。

    虔诚的基督教徒想到了对策,如果将几块田地转让给第三方,并要求受让的这个人为教会利益全心全意服务,经营该一亩三分地,然后,将这个经营所得全部无私缴纳给教会,这就是现代信托。

    信托主要在16世纪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在19世纪初传入美国,在1882年,一种新型的信托结构在美国出现,美国人将保险和信托结合在一起,由保险代理人销售信托,创立了美国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这样,时代前进,美国人更是将信托发扬光大,构建了国际信托现代工具,成为管理、分配家族资产的有效工具。

    二、 “有信可托”

    信托从诞生那天起就是与法律法规玩“道高一次、魔高一丈”的游戏。所谓“信”,所谓 “托”,其实都是在阐释其法律意义上的属性。通常分为两类“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1) 民事信托一般是他益目的的,在于维护家族利益,受益人范围比较广,可以是自己,还可以是家族成员。而商事信托就没有这样广泛,一般是自益性的,也就是说,我是委托人,我也是受益人。

    (2)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机构。在美国,通常都是亲朋好友、银行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富管理公司等,非常宽泛。但是,商事信托就不同了,受托人必须是非常单一的信托机构。

    (3)民事信托的发起人通常都是那个委托人,他想设立信托,非常私隐,于是,他就来个信托契约,找个律师或会计师搭建信托架构,从而就可以设立信托了。而商事信托得有信托公司发起,整合集资,搞搞经营、管理、处置和分配。所以,民事信托就主要是税收筹划、财富传承、资产保全,还有慈善捐赠等等的目的,而商事信托就是为了钱生钱,说句很in的话,就是 “互联网+下的大数据融资”。

    (4)美国信托特别复杂之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 “私人定制”。 “私人定制”和非常个性化的契约合同,是民事信托非常突出的一个特点。所以,我们才会看到,富豪们的香港信托,是高度个性化,高度定制化,高度又高度的量身定做的,绝对可以用来满足富豪财富保障,以及所有子女的成长、教育、娱乐、生活、家庭的私人定制产品,打造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一流品质生活的利器。因此,每一份民事信托,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常常称作的家族信托,其合同契约都是量身定做的,不可能有第二份,也不会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契约范本,如商事信托那样的固定模板,套个PPT模板,就是TPP的包装。

    三、 香港的信托

    设立的信托在香港。香港法律制度本质上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由判例、规定、条例和单行法一系列的法规组成。香港信托法主要在1934年开始成文,非常之早。根据目前我们能看到的法规条目,主要有1934年制订的《信托法例》、《受托人条例》和1970年制订的《财产恒继及收益累计条例》,以及,香港立法会在2013年底颁布实施了新的《信托法》。

    新的《信托法》涵盖保险权益权力、委托权力、特许经营投资能力,规定了反强制继承权规则,使得香港信托具有国际一流的竞争能力、高度又高度的灵活性、透明又透明的权责归属,订制又订制的个性化特点。这是最好的信托,所以,我们能看到人们津津乐道的邵逸夫家族信托、李锦记家族信托等等。

    香港信托就具有英美法系的典型特征:

    (1)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委托人(富豪)拥有普通法规定的所有权,富豪的受托人,那个信托机构或某人,拥有衡平法规定的所有权。

    (2)香港信托法具有美国信托法完善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制度,对于信托设立的规定是非常保守而细节的,特别是有禁止委托人,就是富豪自己,设立有目的的信托。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以受托人为中心的架构。在这一点上,其法制的完善,为富豪们的香港信托的目的性,设置了一道乌云啊。

    (3)设立香港信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受托人一般不是我们通常在大陆理解的信托公司或经营性的信托机构。香港信托,如同千千万万个美国信托一样,富豪的受托人要么是其非常信赖的亲密朋友,要么就是会计师事务所,要么就是律师事务所。这就是香港和美国民事信托的非常明显的特征,其受托人不是信托公司。而更加潮流的是,现在香港和美国,越来越多的民事信托,其受托人是很有竞争力的家族办公室了。

    (4)香港,有时候被大家称作 “避税港”,这是有道理的。在香港,我们常常也会设立一些壳公司,用来从事针对性的商业活动。所以,就有了 “离岸信托”和 “在岸信托”的说法。富豪们设立的信托到底是选择离岸还是在岸,这可以任意,但是,无论哪一样,都能实现其国际化、全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四、CRS 穿透

    2017年1月1日起,全球税收的游戏规则改变了。面对世界经合组织OECD自从2014年推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推出,全球有跨境资产配置和投资的高净值人士立刻警觉起来,一个颠覆以前所有税务筹划方式、法律结构搭建、财务信息隐匿和税务身份认定的时代来到。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一个以反避税为直接目标的全球行动方案,在2017年1月1日相继在香港、瑞士等地落地实施后,让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税务筹划在全球化资产配置中的绝对地位。人们发现,在跨境资产配置中,税务筹划成为一切财务计划和法律结构的焦点和基础。缺少税务筹划的重要部分,跨境资产配置的任何搭建方式和结构性调整都是徒劳。缺少税务筹划的优先考虑,跨境资产将面临裸奔时代。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启动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工作的相关程序。香港作为国人海外资产转移最受欢迎的目的地,CRS的实施无疑会给许多在港拥有金融账户的中国大陆投资者和相关企业敲响警钟。CRS正式实施后,国内投资者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被披露,在港金融资产将迎来“裸奔”时代。

    信托架构在香港、美国和英国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完善和多样。在吸取了美国FATCA法案下对世界上信托架构最多样类型的申报机制和分类经验后, CRS同样有专门针对信托架构的申报机制。

    在OECD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操作手册》的第二部分的第6章,就以大量篇幅来阐释信托在CRS实施时如何界定是金融账户FI,还是非金融实体账户NFE,并对实际控权人有非常详尽的判定原则。

    香港在2016年6月22日通过新《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后,也发现人们会选择信托规避CRS。于是,香港税务局于2016年9月9日发布《金融机构进一步操作指南》,专门在第17章,对信托作出穿透申报的决定。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香港金融机构会依照CRS这一全球统一标准,开始收集非香港税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并陆续上报至香港税务机关。

    香港税务局将从2018年开始,跟与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参与国(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修订议程,专门讨论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最新情况,立法会随即发布文件,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

    香港立法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建议决议,就香港的“ 申报税务管辖区” 名单, 除了现时已在名单上的两个税务管辖区(即日本和英国)的基础上,一次性加入71 个准伙伴及一个确认伙伴(即韩国),并由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即所有财务机构由该日起有责任识辨74 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 并就该等帐户收集资料。

    具体操作,香港金融财务机构在2018年作第一轮申报时, 须就72 个新增的申报税务管辖区提交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资料;并就日本和英国提交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资料。至于随后的申报年, 财务机构须就列作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所有税务管辖区, 向税务局提交全年资料。

    特别是此次修订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中,“中国大陆”赫然在列。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所有在香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换的对象。

    就交换的信息内容而言,会被交换的大陆投资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而会被交换的账户信息则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其中涉及的金融账户则包括:托管账户、存款账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等。

    同时,从目前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务居民都是申报的对象。举例来说,如果以中国大陆身份在香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香港离岸信托、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所有账户信息将会在中国税务总局收到后进行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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