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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保诚人寿保定违法遭罚 在微信群编发假宣传信息

    时间:2019-03-19 10:17:27  来源: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2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保定中支”)存在在微信群编发内容不实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李双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中信保诚保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双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冀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1号保定茂业中心写字楼3601-3616

    负责人:高显林

    当事人:李双存

    身份证号:13022319861202XXXX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业务发展部主管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兴源里凤凰园公寓106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保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信保诚保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微信群编发内容不实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

    当事人李双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微信群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中信保诚保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双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河北保监局代章)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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