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保险消息 4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存在虚列外勤人员绩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的违法行为,被吉林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万元。当事人魏正亮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当事人于丽娟、陈春燕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502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旭红
经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2017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虚列外勤人员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2016年11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春燕、于丽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长春市分公司薪资发佣金发放记账凭证、批量交易结果(银行)、人民人寿长春市分公司银险部工资发放明细表(部分)、长春银险部关于虚列绩效维护渠道的情况说明、相关截屏等证据证明。
虚列外勤人员绩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
当事人:魏正亮
身份证号:22062319801117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道
经查,2017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存在虚列外勤人员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
魏正亮作为时任该公司分管银行保险渠道的总经理助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长春市分公司薪资发佣金发放记账凭证、批量交易结果(银行)、人民人寿长春市分公司银险部工资发放明细表(部分)、长春银险部关于虚列绩效维护渠道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魏正亮作出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
当事人:于丽娟
身份证号:22012219651003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朝阳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经查,2016年11月20日,于丽娟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截屏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于丽娟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
当事人:陈春燕
身份证号:22010419701207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朝阳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
经查,2016年11月6日,陈春燕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截屏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陈春燕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