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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有奖,最高30万!玉溪出台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17-06-12 2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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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特约通讯员 李春丽)近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明确,社会公众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将对举报案件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据悉,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认定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四级。其中,一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四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以上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奖励500元。被举报人最终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制售有毒有害产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除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奖励外,再给予2000至10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却无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人,可以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附:玉溪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举报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办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同时遵循以下规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隐名或匿名举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结案后能够按程序确认举报人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专项资金的管理及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的核实、审定和兑付,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及相关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同时指导、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奖励告知、受理、审核认定及上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三)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四)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却无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采取利诱、欺骗、欺诈、胁迫、暴力等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举报;

    (四)假冒伪劣产品被假冒方或委托代理人举报;

    (五)以隐名或匿名方式举报,无法联系或者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的查证情况,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四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认定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以上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奖励500元。被举报人最终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制售有毒有害产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除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奖励外,再给予2000至10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却无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人,可以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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