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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虚列活动经费收35万罚单

    时间:2021-02-28 1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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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发布2020年第3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以及当事人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总经理俞小飞,合计罚款35万元。

    经查,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该经费实际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监管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当事人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监管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

    当 事 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 址:南通市深南路99号天安数码城6幢307室

    主要负责人:俞小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上述事实有从业人员信息表、执业登记信息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

    当 事 人:俞小飞

    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01******

    住 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

    职 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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