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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购房 协议的效力认定

    时间:2016-07-08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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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甲与林乙系兄妹关系,哥哥林甲购买了房屋一套,因其名下有多套房产,难以办理按揭贷款,遂用妹妹林乙的名义购买该套房屋。林甲与林乙签订隐名购房协议一份,约定:“林甲出资购买某房屋,因难以办理按揭贷款,遂登记在林乙名下,该房屋归林甲所有,林乙不得随意处分……”。之后由于房产升值较快,林乙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主张该房产系自己所有。

      荣凯说法:

      我国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为要件,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但不动产登记簿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林甲若想证明自己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关键便是证明该隐名购房协议有效。隐名协议有效一般需要三个要件:第一,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协议内容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协议中必须有关于房屋归于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表达出房屋登记权利人并非实际权利人,登记权利人仅为代持的意思。林甲与林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就协议的内容看,其协议上已经明确表达了,“登记人为林乙,实际产权人为林甲”等内容,符合一般有效要件的要求,因此该协议有效,房产应当归林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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