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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女警谎称在京有33套保障房骗2400万 终审判无期

    时间:2017-04-20 00: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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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警察售保障房 骗32人

      谎称在京有33套保障房并能办北京户口 女子冒充警察骗2400万 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谎称北京的33套房产系保障房进行出售,或以能办理北京户口为名,女子赵某冒充警察,骗取32人支付购房款、户口款等各项费用共2400余万元。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赵某在本案侦查、审判期间生下一个孩子,在哺乳期内,取保候审期间又怀孕。其辩护人表示赵某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提出,赵某身为母亲未曾考虑过孩子的利益,抚养孩子不是其逃避法律追究或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案情 冒充警察售保障房 骗32人2400万

      赵某现年40岁。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此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6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9月至2015年6月间,冒充人民警察,谎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珠江摩尔大厦的33套房产系国家机关保障用房并进行出售,或者以能够办理北京户口为名,骗取高某等32名被害人支付的购房款、户口款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赵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侦查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所犯罪行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未退赔犯罪所得,故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2016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 被告人:“自己被欺骗才收取了被害人购房款”

      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赵某表示,2013年8月前,她是受了靳某的欺骗才收取了被害人的购房款,后来靳某于2013年消失,她没有办法只能一边等着靳某回来,一边继续骗这些被害人,因此2013年8月以前她收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犯罪应开始于2013年,其后实施的诈骗行为因超过5年并不构成累犯。

      赵某和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诈骗数额为240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赵某的涉案金额不足800万元。“赵某2013年8月前卖房及落户所得784万元,赵某用以维护房屋居住支出的房租、物业费、供暖费、车位费等犯罪成本788万余元,从段某处冻结的房租50余万元、房子续租租金及所有未到期的应被退回的已交房租均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辩护人表示。

      赵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未要求本案关键人物靳某出庭接受质证,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赵某具有酌情减轻和从轻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对于赵某所提关于其系被靳某欺骗,因此2013年8月以前其收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进而不构成累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赵某从2010年9月就实施了假冒人民警察,向被害人谎称低价出售国家机关保障房,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且根据赵某的供述,经侦查机关对靳某及其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依法调查取证后,经与赵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比照,不能证明赵某所称其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共给予靳某780余万元的说法。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

      一审认定赵某的诈骗数额为2400万元有各被害人的陈述等在案证明,并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就低认定。赵某支付的租金包括续租的租金、未到期的租金,其目的是为了从房东处取得房屋,对各被害人进行房屋交付,以完成并维持其租房用于出卖的骗局,也是为了达到其能继续非法占有从各被害人处取得的钱款的目的、物业费、供暖费等与此性质一致,故上述钱款依法均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靳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符合法律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内容得到了印证。因此,一审法院经审查后,有权决定不要求证人靳某出庭作证,这属于一审法院的职权范围,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辩护人提出赵某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希望法院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经查,赵某在本案侦查、审判期间生下一个孩子,在哺乳期内,取保候审期间又怀孕。赵某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就应该考虑到其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孩子会失去母亲的照顾,可见其身为母亲都未曾考虑过孩子的利益,抚养孩子不是其逃避法律追究或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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