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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影《哪吒》被指抄袭 遭索赔5000万元

    时间:2020-12-11 10:42:32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叶婉 实习生 冯仪

    《哪吒之魔童降世》海报

    《哪吒之魔童降世》海报

    影华腾起诉影片导演、片方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

    原告方

    2016年完成《五维记忆》脚本文字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2019年底上映,收获好评无数。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华腾)称《哪吒》系抄袭该公司于2017年完成著作权登记,并在北京、美国等多地公开展演的《五维记忆》舞台剧。其认为《哪吒》导演、片方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索赔5000万。

    北京青年报记者12月10日获悉,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原告中影华腾于2016年创作完成《五维记忆》脚本文字作品并开始系列演出。根据演出场景的不同,基于演出地域、受众等因素有所不同的考量,原告主创团队对《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若干不同版本。

    2017年9月28日,原告对《五维记忆》脚本“《memory》——中国非遗盛典”进行作品权利登记。《权属证明》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A-000424631。

    中影华腾公司表示,《五维记忆》脚本创作完成后,于2016年开始,中影华腾陆续向社会发放了数万册图文并茂的宣传画册(含剧情介绍),同时在多地进行公演。

    《哪吒》,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原告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

    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方面,二者均采用了中国阴阳哲学思想,由此延伸创作了阴阳两分的人物设置及人物情感关系的安排,《五维记忆》中的阴阳精灵对应的是《哪吒》中的哪吒和敖丙;在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方面,有8处构造了相同的人物成长线路和故事情节;在特殊的细节设计方面,选用了相似,甚至相同的细节展示以及后续的编排铺设;在人物形象设计方面,采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美术元素和造型;在作品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规定情境方面,二者均有多处相同。

    中影华腾认为,被告与原告的前述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改编权和复制权。自2019年7月26日《哪吒》院线上映、8月29日海外上映及10月11日网络平台上线以来,被告声称《哪吒》累计票房近50亿,侵犯了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发行权。

    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复制和发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影华腾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及舞台戏剧等作品复制权、改编权和发行权的行为;判令六被告在其个人/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六被告就此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方

    称所谓抄袭系对方“生搬硬凑”

    对于中影华腾的起诉,被告方表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无著作权产生。

    庭审中,中影华腾现场播放了《五维记忆》录制视频。对此,被告方则表示,中影华腾现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此案的对比依据。同时,中影华腾提供的多份《五维记忆》舞台表演录制品是由多个不同角度镜头剪辑而成,且在后期制作中增加了特效。该录制品所呈现出来的内容与现场观众对现场表演可感知的视觉效果以及内容无法完整对应,且形成时间晚于原告主张的首次发表时间。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交的视频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故不能作为此案的对比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哪吒》与《五维记忆》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事实。就人物设定而言,《五维记忆》讲述的是两个代表阴阳能量的精灵爱上人间女性的故事;《哪吒》讲述的则是围绕灵珠、魔丸展开的人、仙、魔之间的故事。

    就故事情节而言,《五维记忆》表演所呈现的是代表阴阳的两个精灵游戏人间、追求姑娘、因爱生恨、互相反目最后得慈悲化解,重归旧好的故事。而《哪吒之魔童降世》则是在我国传统神话故事的基础上,讲述元始天尊把混元珠一分为二,分别是灵珠和魔丸。阴差阳错的,魔丸托生在了哪吒身上,出生后的哪吒受魔丸的影响成为了混世魔王,而哪吒在面对百姓的误会以及即将来临的天雷时,奋起反抗,相信“我命由我不由天”,最后成为解救百姓的英雄。

    就表现形式而言,《五维记忆》表演主要凸显的是多个非遗艺术表演,如歌曲、舞蹈等,故事情节主要是用于串联这些歌舞表演;《哪吒之魔童降世》则为动画电影,虽源自我国传统神话故事,但故事内容又突破了原有神话故事,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电影作品是不可能复制舞台演出的任何一部分表达的,故不侵犯复制权。

    除上述内容之外,《五维记忆》与《哪吒》之间不存在任何相似之处,客观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侵犯改编权。原告此案中主张的《五维记忆》与《哪吒》“相似之处”,均是原告刻意过度解读《五维记忆》的演出内容,并故意曲解《哪吒》的电影内容后,人为制造所得。按照原告的比对逻辑,被告发现如在先作品《绝代双骄》、《大醉侠》和《香蜜沉沉烬如霜》中都可以找到原告主张的近似情节,其主张的所谓“相似”之处是“生搬硬凑”。

    截至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稿,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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