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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公布五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时间:2017-06-27  来源:  作者:

    广西新闻网南宁6月26日讯(记者陈思羽)近日,自治区高院组织全区各级法院对263件毒品犯罪案件323名毒品犯罪分子集中公开宣判。同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一些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执行了死刑。

    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自治区高院通报去年以来全区法院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部署,同时向社会公布五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处理结果。

    2016年,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031件6727人,分别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17.91%和判处罪犯总数的15.45%,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5837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890人,重刑率13.23%,超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5.54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046件226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129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337人,重刑率14.91 %,超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39个百分点。

    广西地处祖国南疆,毗邻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有长达1500多公里的海岸线和800多公里的陆地国境线,是西南、中南与国外,特别是东南亚毒品的主要过境交通枢纽,禁毒工作任务繁重。从近年来广西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分析,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增长、重特大案件频发。据统计,近五年来广西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上呈逐年增长之势。与此同时,毒品犯罪大要案层出不穷,从涉案的人数看,动辄十几人、数十人结伙共同参与贩卖毒品的案件并不少见;从查获毒品的数量看,数千克甚至数万克大宗贩卖海洛因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同时源头性的制造毒品犯罪增长明显。

    新型毒品犯罪明显增多,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巨大。近年来,广西毒品犯罪涉及的毒品种类,除了传统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摇头丸、氯胺酮(俗称“K粉”)、神仙水等新型毒品不断增多,犯罪分子为攫取高额利益,疯狂制造大量新型毒品。自治区高院目前正在审理的一起制造毒品案,就是多名被告人从外地购进制毒原料和工具,制造毒品氯胺酮达527.65千克,数量之巨令人震惊。

    毒品罪犯中再犯、累犯的比例较高。2016年全区法院审结生效的毒品案件中,属于再次犯罪的有981人,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14.58%,构成累犯的762人,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11.3%;今年1-5月审结的毒品案件中,属于再次犯罪的有398人,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17.61%,构成累犯的308人,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13.63%。

    毒品犯罪呈现职业化和隐蔽化。当前,毒品犯罪的职业化比较明显,毒品犯罪团伙形成了“产、供、销、藏”一条龙的职业化犯罪体系,团伙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掩护。有的毒品犯罪团伙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前有探路车,后有指挥车,运毒车居中,团伙之间分工明确,开车、传递和接听信息均有专人负责,并配备了专用的联络手机,为了逃避打击可谓是巧尽心思。同时,毒品犯罪的手段也日益隐蔽,不少毒品交易采用物流快递、邮包转寄或由交货人放置于公共场所隐蔽处再通知买受人取货等人货分离的交易手段,毒资则通过银行ATM机或者网上银行转账、QQ、微信、支付宝支付,造成毒品犯罪在时空上的分离。毒品犯罪的缉查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自治区高院副院长戴红兵表示,广西法院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毒品案件审判质效,深入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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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一

    被告人蔡志雄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跨省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志雄,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7月,被告人蔡志雄以办厂生产胶水的名义,租赁位于广西合浦县某公司闸口农场内的一处养猪场,并出资在此处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9月至12月间,蔡志雄先后组织蔡某某、“猪八戒”(均在逃)和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翁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制毒窝点内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成品氯胺酮在合浦县进行贩卖。同年12月15日20时许,陈某某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某某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内查扣氯胺酮1986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陈某某等人租住的小区抓获周某某、翁某某,同时在该室陈某某居住房间内查扣氯胺酮861克、现金329100元,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闸口农场养猪场内的制毒窝点查扣制毒设备和原料一批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志雄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并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材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蔡志雄制造并贩卖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志雄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蔡志雄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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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二

    被告人许庆恒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为向外国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庆恒,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许庆恒与被告人甘某某共谋贩毒牟利,二人相约由许庆恒联系购买毒品,甘某某提供毒资并向下家进行贩卖。2015年3月19日,甘某某根据之前收到的境外买家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信息,与许庆恒商议到灵山县购买毒品。同年3月20日,二人驾乘摩托车自东兴市到达钦州市后,将摩托车停放在钦州市汽车南站,再转乘班车到达灵山县。当晚,许庆恒联系一名叫“哥佬”的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谈好价格后,甘某某将毒资43000元通过许庆恒用银行自动柜员机转入“哥佬”提供的帐户。3月22日上午,甘某某、许庆恒与“哥佬”一起到灵山县那隆镇交接毒品后,按三人商议的内容,许庆恒于当日12时许,先搭班车返回钦州市,甘某某于14时许在那隆镇搭乘灵山县至钦州市班车。当班车行驶约2公里后,“哥佬”按约定在路边拦停上述班车,将一个纸箱交给司机让托运到钦州市,并提供了许庆恒的电话号码。当班车即将到达钦州市黎合江转盘加油站时,班车司机打电话通知许庆恒取货。许庆恒驾驶摩托车赶到此处接取纸箱,又驾车尾随班车到黎合江转盘加油站,接上在此下车的甘某某欲一同返回东兴市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摩托车尾架上的纸箱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袋,共计净重5920.7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庆恒伙同他人违反国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许庆恒与他人共谋贩毒牟利并平分利润,且许庆恒出面联系毒品上家购买毒品并赊购了大部分毒品,其行为对促成此次毒品交易起到关键作用,并与他人一起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许庆恒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许庆恒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许庆恒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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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三

    刘锡均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锡均,男,汉族,1992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中专文化,无业。

    2015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刘锡均在广东省广州市从“阿池”(在逃)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5000余克。5月23日上午,刘锡均携带甲基苯丙胺从广州市乘坐客车前往广西玉林市,准备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玉林籍男子“肥哥”。当日15时许,刘锡均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国防大厦”门口下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刘锡均的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净重5021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锡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锡均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对被告人刘锡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刘锡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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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四

    张忠诚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忠诚,男,壮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小学文化,农民。

    2014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受被告人张忠诚指使,到广西龙州县金龙镇沿边公路附近向他人接取毒品后交给张忠诚。次日上午,何某某按照张忠诚安排,到龙州县逐卜乡逐卜街附近向他人取上前日接取的毒品,并按照张忠诚的电话指示,将其中9块毒品藏匿于张忠诚旧宅的衣柜里,把剩余3块毒品拟乘车带到南宁市交给张忠诚。同日14时许,何某某乘坐客车途经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二级公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拦查,公安人员从何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块。当日15时许,张忠诚在南宁市被抓获。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何某某的带领和指认下,在前述张忠诚旧宅的衣柜里查获毒品疑似物9块。经称量和鉴定,12块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420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忠诚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张忠诚纠集、指使、指挥他人接取、藏匿和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张忠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张忠诚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张忠诚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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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五

    被告人杜氏北、谭志军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与外国人勾结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杜氏北,女,1965年出生,东南亚某国公民。

    被告人谭志军,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于广西岑溪市,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杜氏北为贩卖毒品获取报酬,向被告人谭志军购买毒品MDMA(俗称“摇头丸”)。在收到杜氏北等人转账的毒资后,2O14年8月19日上午,谭志军纠集被告人廖某某分别驾乘小汽车从岑溪市出发前往广东省罗定市。谭志军从账户取出600000元在罗定市向“亚林”(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MDMA,并指使廖某某在罗定市附城加油站接收了该批毒品,然后二人分别驾乘车辆返回岑溪市。当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岑溪市探花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将廖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廖某某乘坐的出租小汽车内查获药片状毒品8大包,共净重10501克。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又在上述收费站将谭志军抓获,并当场在谭志军驾驶的小汽车内查获氯胺酮3包,共净重101.18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将等待接收毒品的杜氏北抓获。经鉴定,查获的药片状毒品8大包均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片剂(简称MDMA片剂)成分。同日上午,谭志军在广东省罗定市等候与“亚林”交易期间,向“细展”(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氯胺酮3包,共净重101.18克,并从罗定市运输到岑溪市。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氏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购买毒品MDMA 10501克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志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MDMA 10501克、运输毒品氯胺酮101.1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杜氏北、谭志军涉案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严惩。在贩卖毒品犯罪中,杜氏北、谭志军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谭志军积极参与,是主犯;杜氏北、谭志军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杜氏北、谭志军犯罪的事实及性质、情节,对被告人杜氏北、谭志军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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