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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守所职能定位转变应在立法中体现

    时间:2017-06-2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几天意见征集下来,社会各界反响热烈,法制网报道“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实务界人士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其中北京尚权律师所以律所名义形成21条修改意见并寄往相关部门。

    立法征询民意,这是法律正式出台之前发现问题、完善草案、凝聚共识的一次机会。具体到看守所立法而言,很难想象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角色重要的看守所环节,其具体法律依据依然源自上世纪70年代刑诉法的一部条例,但这却是事实。此番从条例升级为法律不应仅是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进展,还应以《立法法》的严格标准整体审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被视为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立法权限的绝对保留事项,此前劳教制度改革的根本前因亦可归结于此,而2010年曾有新修看守所条例送审后被搁置,全国人大法工委彼时亦是出于法律保留的考虑。

    此次由公安部“牵头起草”的《看守所法》草案文本,除了引入、对接和体现刑诉法修改等新时期刑事法治的社会进展,比如将“人犯”的字眼从规范性文件中剔除,贯彻无罪推定精神,引入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机制等,又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情况,草案特别要求须有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当面”情况说明和签字确认。不少细节安排意在回应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监督和制约刑事侦查行为的规范在增多和细化,也不乏有待改进和完善的空间,讯问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到底是草案中的“可以”还是各界所建议的“应当”,这当然不仅是一词之差的问题,而是影响到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刚性程度,且事关对待刑讯逼供的态度。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强制性要求,庭审中出现相关争议才有证据充分呈现的基础,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才有可操作性。一部看守所立法,于整体刑事法治进程以及全局司法改革而言,同样牵一发动全身。

    看守所立法从条例升级为法律,让看守所回到中立角色是各界共识。看守所应当是“国家设立的依法独立执行刑事羁押的专门机关”,其对包括侦控审以及律师等诉讼参与各方而言应当秉持独立、中立的立场。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此前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要从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2009年以来,公安部针对看守所的监管也在作出调整,意在加强看守所的中立性,比如公安部要求在县市两级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和分管侦查的副局长必须是两个人,以形成领导人事上的相互制约。此次交付社会讨论的看守所立法版本,已经在看守所问题上强化各方监督力量,包括检察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已是共识,公安部层面对基层部门的细节人事安排,意在形成侦查权与看守所管理权的分离和制衡,在人的隔离的基础上如何确保制度上的隔离,则是立法需要直面和回答的问题。

    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无法自外于国家法治的安排和发展,积极推动看守所立法,与加快看守所管理机制改革应当同步。2015年2月,最高检出台文件“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明确规定驻所检察“应当对入、出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其用意并不难理解,看守所作为刑事羁押机关,本身也是规范、监督和限制刑事侦查行为的主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督也是一种保护,这样的法治常识需要深入执法者内心。制度性的监督真正奏效是制度保护、权力约束的应有之义,有理由相信,理顺看守所的管理机制、强化制度性监督将有助于正在进行中的警务行为规范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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