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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能亮丨央企弄虚作假,为何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时间:2017-06-26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盘和林

    文丨特约评论员 盘和林

    6月23日,审计署披露了对20家央企的审计情况,其中18家采取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等方式,近年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分别占同期收入、利润的0.8%、1.7%。

    央企经济数据造假如同久治不愈的“顽症”,几乎每年都或多或少出现在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中,但这次多达2000亿再次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

    从大的宏观环境来说,这与相当长时间以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密切相关;还与我国之前统计监管薄弱、执法不严有关。

    从央企的角度而言,虚增收入与业务考核目标的完成密切相关,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员工收入情况,以及经营层的收入和职位,这是央企官员的“理性经济人”的逐利天性的结果。

    如何整治包括央企在内的经济数据造假,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出台了不少举措,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真知灼见。如加强统计数据的独立性,对造假行为“摘乌纱帽”、依法严肃追责等,改变“唯GDP论”的官员考核机制,从根源上改变官员的“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错误动机,也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不过,央企作为经营性单位,无论怎么改变官员的考核机制,或增加其他指标,也都无法改变经济指标的核心地位。

    “治未病”才是最高明的医生,对统计造假必须穷追猛打,对造假者“零容忍”追责等等,大多是“亡羊补牢”之举,无法改变“亡羊”的事实。类似审计署此次披露的情况是“近年累计”的结果,已经造成了部分官员升迁、领奖金等事实了。

    如何实现对央企业绩全过程监管,才是医治央企经济指标弄虚作假这一顽疾的治本之策。而央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就是针对央企业绩全过程监管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

    事实上,我国每家央企都建立了内部审计的机构及制度,但为何这18家央企的审计部门“形同虚设”呢?对“近年累计”的数据造假没有履行法定的审计监督任务呢?最后为何还是靠审计署才发现呢?

    央企内部审计制度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设计。18家央企出现职能缺失,实际上是“为谁审计”“代表谁审计”等方面出现了重大偏差,并直接导致了其职能出现重大异化、扭曲。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独立性不强、机构不健全、审计地位地下、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代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而是代表企业管理者的利益,对国企管理者的利益输送、贪腐、巨额浪费等行为熟视无睹,例如:下审一级、同级不审等。更有甚者,成为管理者损害国有资产的工具和“帮凶”,例如:在接受政府审计、外部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反而“迎审”,以专业之长帮助管理者与之“博弈”。

    显然,针对庞大的央企群体,单凭审计署的力量显然是力不从心的,更何况审计署还要审计政府部门的各种数据及项目。

    我们必须构建有效的央企内部审计制度,才能避免央企“近年累计”数据造假的后果。“独立性”被业界视为审计的灵魂,避免央企内部审计形同虚设一个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强央企内部审计制度的外部化属性,以加强其独立性。

    首先,提升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尤其是为其“独立性”提供法律支撑。现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最高法规就是审计署、国资委颁发的部门令,法律层级低,约束力也不强,而且相关规定笼统粗略。建议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内部审计条例》甚至全国人大出台《企业内部审计法》,为其“独立性”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构建新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从制度上增强其“独立性”。“乌纱帽”和“饭碗”都在人家手里,还谈何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置成国资委或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署、厅局)的派出机构,尤其是在人事任免、经费等做出专门安排,不必受制于国有企业管理者。同时,还可以适度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级别,避免“下审一级”“同级不审”(包括上级等自我放弃审计权力的情况发生。

    第三,除了加强上级审计部门等政府审计以外,央企的内部审计制度还要引入社会审计机制,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增强其数据的透明性、独立性、外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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