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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保姆纵火案”中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7-06-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昌松

    据多家媒体报道,杭州上城区鲲鹏路一豪华公寓楼十八层住户发生人为纵火案,大火造成女主人和3个孩子死亡的惨烈结局,嫌疑人很快锁定为该住户34岁的女保姆莫某晶,其因涉嫌放火罪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诸多细节还未明朗化,且已披露的情节也有待进一步求证。该案引发众多评论,大多集中在主人如何与保姆相处,如何规范保姆聘用和管理,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发生等,对于保姆所涉嫌的罪名和刑事责任、家政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等则未见谈及。本文试图讨论一下这些问题。主要谈刑事责任,顺便也谈谈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杭州警方是以涉嫌放火罪对莫某晶采取刑事措施的。所谓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10大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类排在首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紧随其后,而放火罪则规定为该类犯罪的第一个罪种,可见它是公认的最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该罪的法定刑也配置得极重,犯该罪哪怕立即扑灭未造成后果,也处3至10年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则升格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保姆在主人家里纵火,倒不一定都定性为放火罪,也可能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主人家的房屋为独栋别墅,保姆点燃该房屋不会危及到不特定其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点燃房屋的目的是为了烧死其主人和孩子等特定人,就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但本案不是发生在独栋别墅,而是一栋单元楼的第18层,若不是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和扑救,就不仅危害该单元房内的主人与孩子的生命安全,不仅危害到该单元房的财产安全,也会实际危害到单元楼里其他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警方将该案定性为放火罪没有问题。

    至于有人称莫某晶放火的目的只是为了毁灭证据,让警方对其盗窃事实无从勘查,而不是想烧死女主人与其孩子,故对于女主人与孩子死亡的后果,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实,放火的动机是什么,不影响将放火定罪,因为放火行为必然危害到生活其中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存在其中的财物安全,但放火罪之罪名以及最重为死刑的法定刑都足以包容其中的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毁坏财物等情节,不必在放火罪之外另行定罪,只需把4人死亡和财物重大损失的结果评价到放火罪的危害程度之中,决定是选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即可。

    当然,莫某晶盗窃主人家价值二三十万元的手表及其他财物,同本案的发生虽有一定关系,但放火罪无法包容动机中的盗窃罪,应当将盗窃罪同放火罪一起数罪并罚。按浙江地区的标准,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在8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其法定刑分别为3至10年与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应根据查明的数额决定适用的刑期。

    至于莫某晶在老家东莞经常参赌,已养成赌博恶习,是否涉嫌赌博罪,也要看具体情节,不是只要经常参赌,就成立赌博罪的。因为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莫某晶虽然经常参赌,但不是赌博的聚众者,也未将赌博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还有其他来源),那就只构成赌博治安违法,只有最重15日以下拘留和3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当然,如果确实存在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则存在3年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同前罪并罚。

    我国在刑事责任上采取“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原则,因此其他单位和人员包括家政公司不对莫某晶的放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民事责任另说。

    据报道,涉案被烧房屋面积约300平方米,房屋价值过千万元,这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财产损失一定也是巨大的。而据了解,莫某晶还存在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3万元借贷债务及其利息的民事责任,在当地还欠有一屁股债,估计其没有多少赔偿能力;如果那家上海家政公司提供保姆中介服务时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对保姆的基本人品和平时表现作任何考察或者已经了解到莫某晶有嗜赌、被债主四处追查的劣迹却仍然介绍,是存在一定过错赔偿责任的,尽管不会是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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