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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司机VS暴走团,谁该为一死两伤负责

    时间:2017-07-11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徐明轩

    文丨特约评论员 徐明轩

    7月8日,山东临沂一“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致1死2伤。肇事女出租车司机董某称“大意了”,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这支“暴走团”属于临沂市山鹰运动协会的“晨跑队”,该协会会长许峰(化名)说,“当时晨跑的地方主路两边都在修路,路不好走,锻炼的人才会跑到机动车道上”。

    这次惨痛的悲剧也是在提醒我们:中老年“暴走团”这种危险锻炼的行为,该停停了,不要再用生命去挑战规则了。法律可以向你“倾斜”,但是生命只有一次。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撞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并附加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女司机开车子直接碾进了“暴走团”,造成1死2伤的严重后果,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能就反推出:“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跑路锻炼,就是合理的,不该受谴责、不该受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原则是“生命至上”、保护弱势一方;但是,行人也当尊重路权,尊重“分道通行规则”。该法第36条明确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像在这次事件中,几十号人浩浩荡荡的还在这里扛着大旗走在机动车道上,这本身是一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将自身置于危险的境遇之下。而且这种公然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暴走团”并不是个案。

    上个月,刚刚有媒体报道过,山东青岛有一群大爷大妈组成“暴走团”,每天暴走健身,但走的却是位于马路中央的超车道;周末居民联合起来多次沟通,却一直没得到解决。如今,女司机碾压“暴走团”的悲剧终于发生了。

    无论是老年人还是青年人,不要有什么盲目的“从众心理”,以为人多了就安全,就可以壮着胆去违反法律,几十个人、上百个人排在一起,车子就不会碾过来。要明白,对汽车的钢筋铁骨来说,人终究是血肉之躯。不要以为人多,就可以公然违反法律而不会承担后果。

    事发之后,山鹰运动协会的会长许峰辩解说,“两边都在修路,所以才会跑到机动车道上”。这不是违法的理由,相反,这是对自己会员生命严重不负责任。按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鹰运动协会作为暴走的组织人(哪怕只是松散的组织)也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把队伍往机动车道上带,发生人身损害,当然得承担责任。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司机的责任,以及受害者自身的过错如何划分,应该由司法机关做出。

    近年来,“暴走”“毅行”是比较流行的体育活动。长距离的徒步,本身是对于个人的一种锻炼,不要把它弄成过去的“野营拉练”、“集体占路活动”。大家知道,1970年前后的那个“特殊时代”,国内流行“拉练热”,工厂、机关、学样往往会搞拉练,喊着“苦练铁脚板,打击帝修反”口号、打着红旗,浩浩荡荡出征。40多年后,当年的热血青年老了,还要在如今的机非隔离的道路上“重温旧梦”,这是对自己的生命的任性。

    “锻炼”不是这么多人公然违法、挑战法律的理由;成年人,应该知道不能走在机动车道上,不要以为人多就能挑战法律。希望这次悲剧发生之后,全国这么多不把法律、把自己生命当回事儿的“暴走团”,能够吸取血的教训,体育、道路交通等部门也要拿出硬手段,更能够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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