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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18-12-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光明日报记者 刘华东

    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2月26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旨在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的法律草案有何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有何意见建议?光明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继往开来,坚定改革开放再出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不断面临新形势,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亟须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此,外商投资法提上立法日程。按照草案,自该法施行之日起,外资三法同时废止。

    “改革开放40年,外商投资对中国改革开放具有极其重要的贡献,不仅仅是2万多亿美元,带来的技术、管理尤其是市场经济理念,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有积极作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熊群力表示,在当前大的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是非常必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表示,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监管环境不断改善,行政管理的手续持续精简,制定外商投资法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认为,几十年来,中国通过融入世界,实现了自身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外商构成了我们融入世界、融入经济全球化潮流的重要渠道”。但她同时也反映,现在外商的抱怨比较多,普遍认为中国的环境变了,中国企业的竞争能力也上升了,“过去他们得到的优厚待遇也没有了,尤其一些纠纷得不到解决,外商意见比较大”。

    “坚持对外开放,坚持让外商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坚持推动经济全球化,这对我们至关重要。”傅莹认为,外商投资法立法就是在回应外部的关切,“这对于在困难复杂的国际环境当中破局,维护好我们跟国际接轨、融入世界的路径,维护好我们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投资环境

    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司法部部长傅政华表示,草案侧重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鲜明展现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原则和立场。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草案的一系列规定,均立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突出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在此基础上,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建议,外商投资法应注重平等、公平原则,防止出现超国民待遇的现象。

    王毅表示,草案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作为基本制度,既符合我国政府对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国民待遇的承诺,与国际规则对接,又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减少准入限制的同时,合理规范外商的投资行为,这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这部法律的关键是平等,除了负面清单外,内资外资平等竞争,遵循市场竞争的法则,也是外商所期待的。“我们市场经济改革已经40年了,应该有信心平等竞争,内资企业也需要经过新一轮竞争的洗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忠华也表示,我国在全球配置资源、吸引外资,形成公平、统一、开放的市场方面已经越来越成熟了,“我们的市场越来越有吸引力,市场主体也越来越平等,平等意味着既要平等地享受待遇,也要平等地履行义务”。

    针对草案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指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郑功成表示,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来看,我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宜统一,地方可以采取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等措施,但不宜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政策的权力。应防止在土地供给、资源、行政审批等方面特事特办、允许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外商投资法应在保障就业安全方面发力

    草案分为6章39条,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事宜予以法律规范。在分组审议环节,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以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事业实现新发展。

    在投资管理一章,草案从外商准入管理、登记备案管理、税收管理、信息制度管理和国家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凯建议增加“用工和薪酬管理”相关内容。“从外资管理角度来说,用工管理和薪酬管理也必须加上,保证在外商投资企业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邓凯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凤翔认为,草案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有余,规范和监管外国投资不够;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有余,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则过分原则。为此,他建议增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内容。

    “外国投资确实起到了拉动国内就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产业、地区和时期内,外国投资带来了并购裁员及国内相关企业劳动者失业、劳动报酬不合理、劳动安全状况恶化、就业稳定性减弱等消极影响。”对此,陈凤翔希望外商投资法在保护我国就业安全方面能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通过构建和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就业安全审查制度,使我国广大劳动者就业更加充分,更加稳定,从而推动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落实,为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安全提供保障。”

    此外,针对草案37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后面应加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认为这样的话可以在遇到需要保护我们域外利益时更加灵活、准确,为应对不时之需提供法律依据。”胡可明说。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28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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