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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才程序员之死:对毒妻行为应有刑事调查

    时间:2017-09-11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沈彬

    文丨特约评论员 沈彬

    这两天,“程序员被前妻逼死”的故事一时间成了网络热议的话题。有网友发帖称:WePhone开发者、天才程序员苏享茂,因被前妻翟欣欣索要1000万元和房产赔偿,否则就要举报其WePhone属于非法电信业务,苏享茂无奈自杀身亡。

    从控诉人的角度说,翟欣欣被描述成了“蛇蝎美人”,不仅在婚前故意隐瞒了婚史,而且一步一步处心积虑地让死者为其在三亚购买房产、购买高达数十万的首饰以及特斯拉汽车,仅仅婚前就让死者花了几百万元,甚至以WePhone属于非法电信业务、苏享茂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扬言要举报,并且还挂出自己有着高级警衔的亲戚,反复威胁“看派出所怎么给你定罪吧”。

    显然,死者的确是被前妻“逼死”,但这次法律上应该怎么定性?翟欣欣以苏享茂涉嫌“偷税”、涉及违法电信业务作为要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的内容,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屈从其意志就可以。威胁的事项,本身既可能是违法的(比如,曝光当事人的隐私),也可是合法、真实的(比如,向司法机关告发真实存在的违法),都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要说明,一般夫妻之间、情侣之间,也会有索要大额礼物的行为,有时也会以不结婚、离婚相“要挟”,但这并不作为犯罪处理。主要的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当事人必须有这个侵财的恶意;获得不正当财产是其要挟行为的出发点,并且结合一般人的道德风俗、常理、金额标准等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要看要挟的金额,是否超出正常的赔偿、维权范围。一些消费者“过度维权案”,哪怕要求上几十万元的赔偿,也是在社会公众认同的范围中。而翟欣欣这样在男方没有出轨、没有家庭暴力,甚至主动为花费数百万元购买房产和奢侈品的情况下,动辄要求1000万元的赔偿,否则就举报男方的所谓“偷税”和“非法经营”,显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索赔本身是否有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利基础?比如,有人“要挟”与自己配偶通奸的人做出赔偿,这个行为虽然满足敲诈勒索罪的形式要件,但是,一般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被勒索人存在严重过错,并不认为这是犯罪。

    而本案中,翟欣欣的要挟的理由是,苏享茂的所谓“偷税和非法经营”。这本身并没有侵犯翟欣欣的权利;高额索赔并不构成对其权利“赔偿”,那是赤裸裸地企图占有他人财产。而且,个人所得税偷税一般只是轻微的经济违法,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要补交税款,且之前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一般并不构成偷税罪。至于WePhone作为通讯软件本身是否构成非法电信经营,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政问题,至少到目前来说不能就定义为涉嫌犯罪。

    相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更应关注的翟欣欣是否构成“职业骗婚者”。之前有很多个案中,女性通过反复结婚索要高额彩礼,再快速要求离婚等方式骗取财物,且数额巨大,都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就本案来说,翟欣欣花了数万元,成为世纪佳缘的VIP用户,目标直指“金龟婿”,主观目的很明确,但却故意隐瞒了之前有离婚的历史,这不是普通人婚恋中的“过错”,而可能是犯罪的客观行为,作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按常理分析,死者作为收入丰厚的天才程序员,动辄为翟欣欣花费数百万元购买房产、奢侈用品,可谓言听计从,即便是从贪图享受的角度来说,为什么翟欣欣急于离婚套现?翟欣欣急于结婚,急于在短期内让死者购买高价值商品,并且又急于离婚,这到底是普通的“感情破裂”,还是从一开始就是着手实施的诈骗?

    任何人都适用无罪推定,翟欣欣也是如此。但是,翟欣欣故意隐瞒婚史,杀鸡取卵般地榨取死者财产,并且在离婚之后依然要挟死者1000万元的赔偿,这显然不同于普通离婚案件。对于这些“犯罪线索”,警方应该做出调查:翟欣欣是否构成结婚诈骗以及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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