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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政条例试水,以诉讼督促政府转型

    时间:2017-04-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这是个颇值得记录的节点,2017年5月1日,既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也是国内首部“对推进依法行政作系统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时间。《条例》行将生效,条例就各类“权力任性”行为做了不少禁止性规定,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策不得因行政首长的更换而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治权和限权,为法治精义。在舆论对首部地方性依法行政规范的解读中,可以看到社会对“权力任性”的深恶痛绝,或者说感同身受。你可以不关心政治,但政治无时无刻不在关注你,“政治”的微观表现形式就是政府及其行为。依法行政是国策,国策落地需要基础的地方实践,《条例》可以看做是一次试水。

    不难看到,此次依法行政条例的核心,就是在禁止上,相较于更具体化的对行政行为的禁令,程序性禁止或许更有辐射力和穿透力。新规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而对具体化的行政决策则强调“不得因行政首长的更换”而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在这条规定中,也提到了一个例外情形,那就是“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的除外”。“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是对社会发展变量的正视,于公众而言也并非不理解社会变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力。行政行为相较于立法,有更灵活机动的应对能力,民众关心的是,不光变动中的行政行为有无法律依据和程序约束,包括一些一定时间段内可能不变的诸多行政决策,其运行过程也需要法律授权和程序约束。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刚性约束,是无须再反复重申的法治原则。此番广州新规,可以看作是一次现有法律规范的地方性“划重点”,比如领导人更迭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换句话说就是“领导换了,不能不认账”。《行政诉讼法》对侵害公民权益的主体描述,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机关和行为而非具体的人,“领导”这一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只是机构出庭的代表,可以说在进入诉讼阶段后,领导更迭并不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性质。这本是常识。但却需要用如此隆重的方式去强调,就是因为具体实践中,公众的此类不良观感太深刻,其立足点更多不在诉讼这一更靠后的救济渠道上,而是在还没到诉讼程度尤其是行政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提醒和约束。

    新领导不可以不认前任的账,如果不认的话,在纠纷发生后的诉讼中会面临败诉风险,可以说这已经算是对具体权力执掌者再苦口婆心不过的提醒了。或许更有效的提醒方式并非事前劝说,而是事后明确的司法态度———“民告官”的判决。正如日前各地进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回顾数据所呈现出的情况,民告官案件数量激增,且“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明显增多”,虽然政府败诉率仍然不算高,但还是在增长。做错的事,就要用败诉判决去厘清是非,对政府而言,这是更有效的依法行政教育,比不判政府败诉而是在判决前法院私下协调政府改正要有力得多。依法治国的核心不在治民而在治权,权力运行要有法律盯着、有程序管着,对行政权力主体来说,这滋味一定不好受,但必须得受着,而且要慢慢习惯。

    政府法治化程度,是治理现代化转型的核心指标之一,此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编写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中,珠三角城市广州和深圳均表现不俗,位列前三,这可能是第一部依法行政条例在广州诞生的背景和底气。政府要谨言慎行,关键是公权力走的每一步都要有法可依,经得起程序、民意和时间的推敲,这话说起来容易些,真正把它落到实处不是说说话那么简单。《依法行政条例》实施,只能算是个开始,驯化权力的开始,伸张权利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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