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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把欠物业费一概视为“失信”

    时间:2017-05-03  来源:华商报  作者:杨鹏

    近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面对社会信用信息遭非法归集的情况,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不得归集的自然人信息进行了列举,包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条例还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5月2日《法制日报》)

    人在做,网在“看”。当各种渠道、各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一处,一个人的诚信度就清晰可见,在大力加快诚信建设的今天,信用报告已然被认为是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不过,“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似乎并没有在舆论场上引起多大响应。按常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往往会是其他地方出台相关文件时的参照和效仿对象。因而,顺着“全国首部”,外界能够大致可以从对其他地方的法治路径和逻辑猜测一二。

    比如,《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既然对于社会信用信息遭非法归集的情况已出手治理,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他地方也会跟进。特别要说的是,“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这条信息看上去好像不起眼,实际上却大有意味。

    事实上,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这种现象较为普遍,以至于南京、无锡、上海、珠海等不少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都试图写入“欠缴物业费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条款。有的是只要经过物业行业协会确认,即报送个人信用平台,有的则加入了“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这一前置条件……很明显,都多多少少有点挟个人征信以令业主的味道,自然受到了强烈的批评和质疑,公众相对能够接受的条件是,除非业主不服判决或者裁判,而继续当“老赖”,在拒不执行的情况下,万不得已,才可以动用录入征信的手段。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享有物业价格的“定价权”,服务质量的“自我解释权”,而业主则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弱势的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往往事出有因,很难说完全是业主一方的错误。所以,“欠缴物业费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条款,难免被认为存在偏袒物业而有欺负业主之嫌。这可能是导致“拒缴物业费入征信”至今未能推广开来的一个客观原因。

    从《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可以看见,欠物业费,将面临“失信”惩罚。单单从字面上理解,尽管有“依法确认”这个前提条件,但这该作何理解?也就是说,到底是一经确认,即成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还是基于业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决的情况下,才确认启动联合惩戒?似乎还存在着一定的商讨余地。如果非要把欠物业费和“失信”惩戒挂钩,更多的人肯定希望是后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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