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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武也应遵循法律,岂可死伤由命

    时间:2017-05-0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亦林

    近日,太极宗师秒败给格斗选手的视频火遍网络。为了替太极“正名”,陈家沟太极拳王占海、陈寿及多名弟子公开向对手发起挑战,此外还有多个门派也邀请切磋,并承诺“无限制格斗,死伤由命”。这场引起中华武术界普遍关注的比武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有人质疑也有人叫好。从法治立场出发,切磋比武也应遵循法律,不可任性。

    作为竞技项目的格斗搏击有较大的风险,很容易造成选手的伤害,因此有着明确的标准和比赛规则,并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体育组织批准才能举行,同时,行为人要有运动员的身份,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报复、泄愤行为,比武时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没有违反规则造成伤害。其目的就是,一方面要保证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要保证运动员健康,防止运动员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各种比武、挑战,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未获得体育官方批准的私下格斗、切磋都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人身权受法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民间的任何协议、约定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比武约定生死由命,将个人生命权健康权让渡给对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造成对方伤害的,侵害方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类似这种“死伤由命”的约定,在刑法上一般称之为“被害人承诺”,国外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减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刑法上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执行职务的行为等,并不包括当事人承诺。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对于轻伤以下的损害,对行为人的民事赔偿、治安处罚责任可以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重伤以及重伤以上的损害,被害人承诺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媒体报道的比武双方所签的生死状即属于当事人自愿承诺排除犯罪的行为,但是由于生命健康权不属于个人承诺处分的范畴,这样的承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格斗中造成对方伤亡后果的,仍应根据损害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对方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或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因此,武林切磋不可随意,很可能是打输要住院,打赢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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