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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服务成本账,规划预防应重于事后监管

    时间:2017-05-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广东省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队的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6年,广东省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共计核减政府定价项目不合理成本1047亿元。这一成果得益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工作,目前,覆盖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城市供水用电等公用事业的成本监审正在进一步推进中。

    由于我国的政府定价机制是“成本+合理利润”,因而成本监审就是政府定价的第一个环节,成本多少也直接决定了公共服务的最终价格,所以,成本信息公开以及成本核定、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五年来,成本监审核减了总共1047亿元,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核减了的成本指的是在会计项目中不应该计算在定价所属的成本内,也并不一定会有价格下调还利于民的效果。

    核减不合理成本是个笼统的概念,精确而言,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不应通过价格来补偿的部分,也就是说这部分的金额不应该通过提高价格来覆盖。发改委给出的例子是2010年广东公路客运成本监审,当时根据行业真实状况和合理成本费用水平核减不合理成本7亿多元,最后决定是暂不调整公路客运基价。也就是说,原本想通过多算成本来涨价的,结果被发现成本注水驳回了。第二类是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获得的收入中应该分担出去的成本,也就是说这些虽然是成本,但不是企业主营业务而是发展别的业务造成的,就不能算作主营业务公共服务成本中来抬高政府定价。譬如2009年公众强烈反映的有线数字电视转换收费的问题,省联合监审小组对14家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单位进行实地监审,核减2006-2008年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金额共计12亿元,就属于第二类。最后一类才是公众普遍认为的不合理成本,即个别不合规的支出。

    无论是哪一种成本核减,能准确查出并公正处理都是好事。但要做好公共服务的成本账,不能止步于此,应该进一步考虑,这些不合理的成本计入是否可以避免?答案是肯定的。要避免第一类浑水摸鱼为成本注水以图提高价格的行为,就要对“何为合理成本”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不属此类的就不能计入,要对成本项目进行动态调整,也应有一个可以得到公开监督的有效程序。第二类企业其他业务的成本就更好避免了,主营业务应该单独核算,甚至对于某些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理论上就不该有其他业务,如果严格遵守规定根本不存在这一的问题。对于第三类不合规的支出,更是应该在规划设计、做预算的阶段就能避免,可以预防的事就不要等到事后监督再亡羊补牢。而无论是应对哪一类不合理成本,提高违法的成本都是必须实行的手段。

    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行业,和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很多有争议的定价,与成本计算不合理或成本支出本身就不合理有关,但更要追问的是这个“成本+合理利润”的定价机制。央企或国企往往会成为唯一的服务提供者,与政府的天生亲缘关系令其等同于又做裁判又下场踢球,在这样的定价机制之下,即使成本信息公开也没有一种有效途径来左右成本的设定,很容易掉入不合理定价的陷阱。

    公共服务这一本成本账,规划预防远比事后监管来得重要。而不合理成本的出现,除了违法成本低之外,更应追溯到定价机制。唯有对定价机制进行彻底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扭转不合理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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