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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律委群殴情侣是假“自律”之名的恐吓

    时间:2017-05-15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和静钧

    文丨特约评论员 和静钧

    滨州某大一男生在校园公共场所,与其女朋友搂抱,引起自律委员会学生现场干预,并对该男生身份信息强行登记,男生不从,事件最终发展成7名自律委学生群殴男生“全武行”事件。

    这是一桩令人遗憾的事。搂抱这样情侣之间亲密行为,只要不是出格,只要不引起旁人不适,应该是情之所至的正常行为。公众场所从效能上是属于“公共产品”,这意味着任何人均可以以一种无害的方式享用,没有任何道理说情侣在公共场所上的使用权受到了比他人还要严格的限制,如然,公共场所的属性就变更为只向特定人或特定身份开放的“圣地”。

    而从自律的角度上看,滨州这一自律委学生执法队,更像是学校纪律纠察队,或是一帮随时可能发出武力威胁的恐吓组织,因为他们虽然声称是“自律组织”,但他们行事的依据却是校方的规定,导致男生无法行使基于自律正当性的“不服从”。

    一个自律组织,应该是基于所有成员的共同的、自愿的约定或约束,而任何成员对已经达成的约定或约束不服从,则意味着该成员自动失去这一自律组织的会员资格,自律组织所能作出的处罚最高权限也仅在于此,否则就成了“私设公堂”。假如滨州这一当事高校的学生们,已经达成了约束自己不在校园公共场所“秀恩爱”并自愿遵从之后,任何自律组织的成员或自律组织委员会,都可以向违反约定的成员提醒注意或规劝遵守,一旦该成员行使“不服从”权利,则意味着这一成员自动退出这一自律组织,他们之间的关系中断,自律委再无任何理由“执法”。

    但是,当我们刨根问底式把事件一一展开,就不难发现,所谓校园公共场所情侣不能牵手、拥抱之类“奇葩”规定,原是出自学生的管理单位即学校相关部门之手。这样一种不问人情、只求“一刀切”式的简单化管理,往往都是“不求有功,但求无事”的管理部门争先恐后出台的规定结果,又有哪一点与学生们自律组织和学生自律意志有关系?

    所以,当打着“自律委”旗号的学生干部们包围这对情侣之时,学生干部们的理直气壮均是来自于学校的规定权威性,进而他们无法意识到他们权限仅在于规劝情侣行为节制,而坚定地认为他们完成有权对当事学生的隐私及身份信息权上进行强行干预。把“全武行”的发生怪罪于弱势学生的不配合,显然是一种强盗逻辑。

    社会的活力来自基层的活力,社会的公序良俗的生成,来自于基层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自觉。从校园,到社区,再到乡村,这些社会的基础“小社会”,它们的自律自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虚假的、或伪装的自律自治,往往最终会伤害到“天下之治”。自律成了一个坑,多少怪事,都假汝之名而大行其道,不顾常理,不讲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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