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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商河县检察院村委会临时法庭开庭

    时间:2017-05-22  来源:  作者:
    山东商河县检察院村委会临时法庭开庭发布时间:2017-05-22 16:48 星期一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济南5月22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王嘉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一场特别的审判在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孙集镇石家胡同村村委会的临时法庭开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次而坐,周围围满了村民。

    2016年9月,同村村民王某驾驶拖拉机途经张某某家门口时,不慎撞倒了门口处的砖头。张某某发现后恼羞成怒,拿出一个玻璃瓶猛力投掷到王某脸上,造成了王某左侧鼻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调查,张某某多年患有精神疾病,经司法鉴定,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发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对张某某予以谅解。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该院案件承办人针对被告人身体、精神的状况,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经过与县法院积极协商,最终决定在被告人所在村庄村委会设立临时法庭,简化审判程序。

    由于事前准备充分,过程严谨细致,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庭审,案件顺利审结。整个过程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监护人的意见,保障了其诉讼权利。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三个月。办案检察官随即结合该案件的办理和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向现场群众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犯罪类型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

    据了解,这种“近距离办案,面对面说法”的办案模式,是该院围绕创建“服务型”基层检察院推出的一项便民举措。“结合庭审在村镇开展法治教育,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实现了预防犯罪和普法教育的效果,我们将在以后的办案中对这种办案模式继续探索实践并加以完善。” 该院公诉科副科长赵芹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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