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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 借力保险公司担保财产安全

    时间:2017-05-22  来源:  作者:
    温州 借力保险公司担保财产安全发布时间:2017-05-22 15:13 星期一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余建华 本报通讯员 温 萱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责任保险担保适用办法》,在温州全市法院范围内借力具有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全面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不断完善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模式,为申请人保全担保拓宽渠道,切实保障财产诉讼过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本高昂的诉讼财产保全

    普通百姓打官司,为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往往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旦被告的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说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保障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了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或一定比例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因担保门槛较高、担保方式较单一,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经济负担较重,使得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成为了一项“成本高昂”的制度,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价格“亲民”的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能有效解决这一“瓶颈”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只要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在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的。据温州中院副院长丁筱海介绍,相比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手续便捷,成本低等优点。

    究竟成本有多“亲民”,温州中院公布的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2015年,朱某、侯某等4名原告到温州中院起诉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涉案本金达4.4亿余元。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总价值达5.16亿元。根据民诉法及相关规定,提供金钱担保的,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交纳保证金;提供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应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50%。也就是说,朱某等人如果选择金钱担保,交纳的保证金高达1亿余元,如果是不动产担保,财产价值额就更高。最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解决了朱某等人的苦恼,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向法院提供了由保险公司出具的5份担保函,5份担保函载明的责任限额合计近5.16亿元。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裁定对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整个过程,4名原告只需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46.43万元,费率仅为标的额的万分之九。

    三方共赢的担保新渠道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保险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均可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且只需支付费率很低的保险费用就可由保险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对于保全申请人而言,可以较低的诉讼成本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同时减免因败诉或执行过程中的保全错误、担保责任的赔偿;对于债务人而言,如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可得到便捷合理的补偿;对于法院而言,财产保全率得以提升,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可以说切实实现了三方共赢。

    为此,温州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均专门设立财产保全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接收材料。在申请人无法提供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法院可告知和释明保险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该担保方式以及选择哪家保险公司。通过引导和鼓励案件当事人积极有效地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以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从而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据悉,保险公司报备材料的审核工作由温州中院立案庭负责,审核合格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具体业务。目前已在温州中院备案的保险公司有平安财产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大地财产保险、天安财产保险、阳光财产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安邦财产保险、人民财产保险、浙商财产保险、安诚财产保险等10家保险公司在温分支机构,以及阳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合计11家。 3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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