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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高院规范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时间:2017-05-22  来源:  作者:
    山东高院规范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可列为原告发布时间:2017-05-22 15:05 星期一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闫继勇

    作为全国7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也是全国试点法院中,制定的第一份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意见》共十条,分别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管辖、审判组织、案件范围等十个问题。《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部门审理,积极尝试环境资源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活动。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三部分规定的情形,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但属于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专门法律的除外。

    《意见》明确,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除应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及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提交省政府授权文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私益诉讼。

    《意见》还明确,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以及磋商阶段,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存在程序不合法、结果不真实等情形除外。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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