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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练就专揭虚假诉讼“火眼金睛”

    时间:2017-05-26  来源:  作者:
    中山第一法院推进专业化审判改革法官练就专揭虚假诉讼“火眼金睛”发布时间:2017-05-26 10:39 星期五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办案故事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不久前,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采用伪造的证据,不仅隐瞒了借贷人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还额外虚构两笔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

    不过,这一伎俩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面前不仅没有得逞,原告还因虚假诉讼被处以两万元罚款。宣判后,该案被告郑某紧紧握着主审法官丁向娜的手连声道谢:“您真是‘火眼金睛’、明察秋毫,让我免遭不白之冤。”

    林某向法院总共提起3起诉讼,诉称郑某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6万元、7万元未还,还向法院提交了3份借据。中山第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民间借贷审判单元审判长丁向娜负责主审该案。

    第一次开庭时,郑某当庭抗辩,称双方仅有一笔借款事实,且自己已连本带息还清,另外两张借据是其在林某威逼下为偿还高额利息违心签下的。郑某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对此,林某则称,双方尚存在其他借款合同关系,郑某转账支付的款项并非用以偿还该案借款。

    鉴于郑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并不完整,丁向娜要求郑某补交完整的银行流水清单,同时要求林某就其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进一步举证。

    庭审中,郑某陈述曾遭到林某威胁、恐吓甚至殴打、拘禁,庭审后丁向娜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了解到郑某确实曾报警称遭到林某殴打恐吓。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丁向娜隐隐感到,原告很有可能是“职业放贷人”。

    丁向娜告诉记者,当前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互助型借贷较少,谋利型借贷居多,且利息往往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出现大量的“职业放贷人”。她所在的审判单元,2016年审结的2023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约有400件涉及“职业放贷人”。

    第二次开庭时,丁向娜要求林某详细说明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但林某的代理人不仅对上述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连对林某所从事的职业以及收入也无法举证说明,敷衍陈述称:“原告做生意,经常有大量现金往来。”

    丁向娜当庭要求林某本人出庭陈述事实,其代理人又称林某无法到庭,而对于无法到庭的原因,这名代理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丁向娜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以及双方举证情况,认定林某构成单方谋利型虚假诉讼,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某没有提起上诉。

    丁向娜说:“近年来,民间借贷诉讼中虚假陈述现象突出,其中不乏虚假诉讼,又以单方谋利型虚假诉讼较为常见。2015年,我所在的审判单元发现此类虚假诉讼18起,2016年上升至33起。”

    据了解,单方谋利型虚假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法院判决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虚假诉讼往往存在一定请求基础,其虚假之处在于,真实的债权与所诉称的请求并不一致。

    比如,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原告利用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现实,仍就最初的全部债权主张权利;甚至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合法的债务关系,原告基于侵吞被告利益的目的,完全伪造证据提起诉讼。

    丁向娜认为,虚假诉讼的证据很多时候看似合法,一般人无法辨识,更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一眼看出其中的玄机。

    对于时常被当事人称为有着“火眼金睛”的法官,丁向娜有些腼腆地说:“我们审判单元另外两位女法官也是‘火眼金睛’,这得益于中山第一法院专业化审判改革。改革前,民庭法官基本是分到什么案件办什么案件,类型非常杂,很多法官属于‘万金油’型,很难集中精力精修某类案件。推进专业化审判改革后,我专攻民间借贷类案件,有机会更加精准地研究此类案件,审判专业水平和辨别能力有了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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