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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升审判质效 助力员额改革

    时间:2017-05-26  来源:  作者:
    提升审判质效 助力员额改革——山东莒南法院要素审判运行机制调查发布时间:2017-05-26 16:38 星期五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闫继勇 本报通讯员 邹 旭 王文艳

    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如火如荼的在全国顺利实施,法院将如何让这39%的入额法官来完成原来的审判工作,成为全国法院面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早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前夕的2015年初,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就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类案特点和规律制成《诉讼要素表》,探索推行了“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要素审判”模式),打出“1+2+2+2”的审判团队组合拳,其中“1”就是主审法官也就是现在的入额法官,为助力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了有益探索。实行两年来,要素审判机制运行效果良好,实现了与法官员额制的有效对接,达到了让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地就生根”的目的。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调查。

    要素审判:“春风化雨”解纠纷

    “刚才,俺要求被告孙某赔偿10万元损失,这是估计的。现在经过法官(实际是法官助理)让俺填要素表,每一项损失和计算方法都列得十分清楚,经过计算,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只有3.26万元,俺重新修改了赔偿数额,这样俺打官司心里就有底了。”这是刘某刚填完《诉讼要素表》后的由衷之言。

    莒南法院依据“当事人自认”原理,在总结类案要素清单化的基础上设计出了格式化的《诉讼要素表》。要素表将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信息予以归纳单列,供当事人填写,填写时及时给予普法释明,让一方当事人充分咨询、协商、考虑后填写。在将95%的案件纳入要素模式范畴后,近70%的案件调解结案,法官助理做细审前程序来简化庭审程序,主审法官重点针对庭前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一次性开庭结案率达91.3%,简单方便的审判模式,深受诉讼当事人的喜爱和认可。

    莒南法院为有效对接法官员额制,实行了人员分类管理,将现有人员分为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组建了“1+2+2+2”的审判团队,即由一名主审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官助理主要是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财产保全等辅助性事务,彻底将主审法官从繁杂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审法官主要是负责开庭、签发法律文书等审判性事务,因庭前准备充分,一般案件只需要开20分钟庭即可。这样一来,作为主审法官的入额法官,一上午就可以开四五个庭。

    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景红说:“2015年,莒南法院召开了全县律师座谈会,把《诉讼要素表》发给各事务所,让律师提前介入导诉。律师在指导填表的过程中,不仅让律师、当事人庭前准备更充分,有效解决了庭审‘卡壳’问题,而且也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了心理预期,便于后期调解。我认为这种方式更简洁方便,也更易于当事人接受。”

    莒南法院“要素审判”模式的有益探索,多次被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治》、《中国审判》等媒体宣传报道。截至今年4月,全国共有50多家法院来莒南法院进行考察、交流“要素审判”模式。2016年两会期间,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莒南法院 “要素审判”模式被人大代表作为建议提交推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指示,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民一庭和办公厅联络办一行4人组成专题调研组到莒南法院对“要素审判”进行专题调研。在洙边人民法庭,调研组在诉讼服务站详细查看、了解了《诉讼要素表》,以及《诉讼要素表》的填写、庭前会议的召开,仔细查看了运用“要素审判”模式结案的卷宗,并和在场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座谈,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要素审判”都很满意,都觉得比以前打官司轻松多了,省时省心。调研组认为“要素审判”模式契合了审判工作规律,符合司法改革的精神,这种审判模式不仅被法官认可,更受人民群众喜爱。

    意旨契合:要素审判与法官员额“精准接轨”

    莒南法院院长胡发胜对记者说:“‘要素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是让法官、法官助理、当事人各负其责,从而实现审判活动的科学分工,这是有效对接法官员额的应然之策。”莒南法院深入推行“要素审判”,2016年共收案12216件,结案11641件,结案率达95.3%,居临沂全市法院第一,案件收结比达100.15%。

    莒南法院推出的“1+2+2+2”的审判团队组合拳,大大减轻了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使要素审判与法官员额制相互契合、相得益彰,实现了两者的精准对接。

    该院道口人民法庭的入额法官王谦实说:“实行了‘要素审判’,我们办案越来越省事了,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阶段把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总结出来了,当事人也不像之前一样把有用没用的证据提交一大堆,只针对争议焦点提交针对性证据,庭审就成了‘对症下药’式的审查认定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过程。”“要素审判”与法官员额制的深层次对接也就体现在法官精英化、专业化的审判团队上,两者意旨契合,实现了“精准接轨”。

    首先,法官员额制是“要素审判”的制度支撑。法官员额制本质上是要解决“人”的因素,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要素审判模式正是将这一理念贯穿始终,打出“1+2+2+2”的审判团队组合拳,合理划分审判权运行节点,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科学化“审前程序”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小比例的法官与大比例的辅助人员的合理分工,有效解决了大量的司法辅助人员如何参与审判,有限的法官如何高效结案的问题。

    其次,“要素审判”顺应法官员额制的价值追求。“要素审判”与法官员额在思维逻辑上存在交相呼应的一面,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素审判”模式达到的效果:一是法官专业化,去“行政化”,经过简案分流,得以全力以赴攻坚克难;二是人员分流管理,法官助理做细庭前会议,确保员额法官专注审、判、签;三是提质增效,莒南法院坚持简案快结、繁案精结的原则,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司法公正、群众满意”的司法效果。所有这些,也正是法官员额制想要达到的审判效果,两者共同追求司法为民的价值目标。

    攻坚克难:向改革困境“亮剑”

    莒南法院为有效对接法官员额制,在探索“要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也遇到诸多困境,这些困难也是法官员额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值得深思和商榷。

    第一,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权责压力。法官虽然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但案件终身负责制也将主审法官压于“泰山之下”,且只有不超过39%的法官人数享有案件审判权,有限的法官人数能否完成办案任务仍有待考证;法官助理虽然免除了部分司法责任,但实际上,改革前的助理审判员仍享有独任审判权,而改革后的法官助理丧失审判权,由于一些法官年纪比较大,员额后他们的进退流转有困难,若未员额,更对心理产生巨大的挑战。大部分年轻的主力审判员也失去了工作期待,降低了工作积极性,甚至出现“离职潮”现象,法院留不住人才成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制约因素。

    第二,配套制度不完善。一是法官员额后,相应的人员调动标准都有待制定,一些行政人员在成为法官后,由于多年远离办案场所和氛围,对审判专业知识难免有些生疏,对这部分人员的定岗制度需仔细斟酌;二是法官助理的身份需要进行法律认定;三是审判团队模式需要人员重组,制定合适的团队组合;四是法官晋升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基层法官想要晋升法官等级的考核机会太少。五是法院薪资待遇落实缓慢,法官在任职期间享有的绩效奖金,缺乏细化的对应措施。

    有人认为员额制拉长了原先具有审判资格的年轻的法官助理向法官迈进的职业周期,导致出现“泄气皮球”现象。调查采访中莒南法院很多法官表示,要在改革的进程中找到合适的路径进行恰当的调试,留住年轻精英,全力攻坚克难,向改革困境“亮剑”。

    首先,严格入额法官考试考核。一是对于法官入额考试,既要分类选拔,又要考虑各层级法院处理案件的难度倾向,基层法院侧重考察法官化解矛盾纠纷、沟通基层民众的能力,高级法院注重对理论法学知识的掌握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理解能力;二是法官入额考核不仅看办案数量,更应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针对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根据入额法官的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上诉改判率等情况,综合考察法官办案能力;三是民主测评是对法官品德修养的重要考察方式,健康的身体素质是高效办案的必要条件;四是实行法官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将考核不合格的法官踢出“员额圈”,吸纳高素质的新法官,加大入额法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也给未入额的年轻审判辅助人员留有足够晋升空间。

    其次,健全法官员额制的相应配套制度。一是避免行政干预,将法官员额制的相关薪资政策落实到位,使法院留得住人才;二是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身份。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质的事务性工作,处于不能审案判案的尴尬境地。因此法官助理虽然在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但是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是缓解其心理落差的重要法宝;三是改变人事管理模式。在落实层级管理理念的同时,法官待遇应更多的与法官等级挂钩,一定比例的减少和行政职务与级别挂钩的份额,避免法官忙于行政工作,难以抽身专心于案件审判;四是合理统筹员额比例。不能搞一刀切,各省要根据当地法院案件、法官人数、司法环境复杂程度等因素设定浮动范围,做到因地制宜。

    最后,严格落实“双结合”。所谓“双结合”即问责与免责相结合,放权与监督相结合。一是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司法责任制是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牛鼻子”。要激发审判人员的活力,需要既坚持错案终身追责,又免除追究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所造成的审判瑕疵。建立以法律、纪律、伦理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监督责任体系,对应的由法律监督机关、党纪政纪部门、法官问责委员会甚至法官惩戒委员会追究相关责任。对一般性审判质量瑕疵只追究相应的案件质量责任;二是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法官入额后独立承担一线办案的任务增多,享有案件裁决权并承担责任的同时,加强内外监督。内部监督方面,设立主任法官业务工作考评委员会,由上级法院监察室、审管办等部门专家、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每年对主任法官承办的案件质量进行综合测评,建档存档,确保法官规范执法;外部监督方面,设立法官监督委员会,与法院审委办相呼应,制定与法官法相配套的监督制度,吸纳社会有关人士,实行推门听庭制度、民主评议等方式,监督法官职业操守,增强法官权责统一意识。

    只有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才能既保证法官练好“基本功”,绷紧“廉政弦”,保障法官履好职、用好权、担好责,又激发年轻助理法官们的内生动力,在法院内部形成“赶、帮、超”的积极审判氛围,促进案件提质增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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