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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三穗检察院立案监督首例毒鱼案获生效有罪判决

    时间:2017-05-28  来源:  作者:
    贵州三穗检察院立案监督首例毒鱼案获生效有罪判决发布时间:2017-05-27 10:57 星期六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黔东南5月27日电(通讯员 樊必斌)日前,贵州省三穗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公诉的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蒋某甲、蒋某乙姐弟涉嫌包庇罪案获三穗县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7月5日,该院接到群众反映,称6月28日凌晨在该县台烈镇发生毒鱼事件,造成野生河鱼及颇洞村合作社临时圈养在河中的扶贫鱼苗死亡。该院随即指派干警提前介入,通过主动走访座谈和调取行政执法材料审查,初步发现系蒋某甲、蒋某乙在禁渔期向河中投放甲氰菊酯捕鱼,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针对此情况,该院随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县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迅速立案侦查,并将彭某某抓获归案。经查,2016年6月28日凌晨,彭某某在禁渔期内从家中携带若干瓶农药甲氰菊酯、鱼篓等工具来到三穗县台烈镇高速路段桥下的河边,将农药全部投入河中,同时电话邀约蒋某甲来到毒鱼现场玩。后二人在捞鱼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彭某某随即逃跑,蒋某甲在现场被抓获。蒋某甲为包庇彭某某逃避法律打击,遂联系其弟弟蒋某乙来顶罪,蒋某乙在明知非法捕捞水产品是彭某某的情况下,仍与其姐姐相互串供并作假证予以包庇。

    该案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蒋某甲、蒋某乙明知彭某某是犯罪而作假证予以包庇,帮助其逃避刑事责任,均已构成包庇罪,鉴于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蒋某甲、蒋某乙具有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成为三穗县检察院近五年来立案监督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通过案件办理不仅使心存侥幸企图逃避刑事追究的非法捕捞实施者受到法律严惩,还严厉打击了为犯罪予以包庇的妨害司法者,震慑了犯罪,规范了渔业执法秩序,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为渔业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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