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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解读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再现指控与证明犯罪过程

    时间:2018-08-16  来源:正义网  作者:于潇

    再现证明犯罪过程,给检察司法实践“打个样”专家解读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普及法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日前,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高发的态势,最高检印发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公布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39号)、周辉集资诈骗案(检例第40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例第41号)等一批指导性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还原争议焦点,再现指控与证明犯罪过程

    7月12日,最高检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主题,围绕惩防金融犯罪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的文献首次对案例指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重申“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16年1月,最高检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和适用方式,随后,又陆续发布五批指导性案例。

    与以往相比,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在体例、制发思路上有较大调整,不仅有案情、要旨、诉讼过程、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更是在体例上增加了“指控与证明犯罪”一项,内容详实地记录检察机关证明与指控犯罪的过程。在此前,指导性案例则是主要包括案情、要旨、结果和典型意义内容。

    对于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创新,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典型案例要再现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运用证据指控与证明犯罪的过程,还原诉讼过程中控辩争议的焦点和法庭审理的冲突,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既体现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检察’特色,又能较好发挥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和普法意义。”这位负责人指出。

    周辉集资诈骗案,是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一起案件。在指控与证明犯罪部分,指导性案例详细罗列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周辉行为系单位行为;二是周辉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三是周辉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紧随其后,指导性案例又将公诉人的答辩内容进行了概括,针对性地回复了辩护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指出,周辉采用编造虚假借款人、虚假投标项目等欺骗手段集资,所融资金未投入生产经营,大量集资款被其个人肆意挥霍,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这样的指导案例,在内容上,较为全面客观呈现出司法过程全景的同时,又对双方争议作出了相应回应,其参照性进一步加强。可以说,实体性说理更为明晰,程序性的说理更为全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说。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刚刚起步,正处于摸索阶段,主要集中在实体问题上,但是对于指控和证明犯罪的重视,释放出指导性案例同时并重程序的信号。此外,也带来了从专注于某一个问题,转向多角度关注案例的趋势。”孙万怀指出。

    “这批指导性案例展示了指控犯罪的过程,对于检察机关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效应对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释放了一种信号,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举证质证工作,能更好发挥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职能作用,提升办案质量效果。”吴革,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又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的副会长,长期从事实务和研究工作,第十批指导性案例让他印象深刻。

    制发思路变化,彰显检察理念变革

    2010年,最高检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了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同年12月31日,最高检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在查阅的历次指导性案例后,记者发现,最高检发布的每一批指导性案例,都会在内容和体例上做适当的调整。

    在2012年11月15日印发的第二批指导案例上,最高检在体例上增加了“关键词”“相关立法”内容;2016年5月31日,第七批增加“指导意义”内容,此外,备受关注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列入指导性案例;2017年1月4日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在体例上增加“诉前程序”“指导意义”“相关规定”等内容……

    “指导性案例内容形式变化的背后,是制发思路的变化,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创新显然是考虑到了检察官出庭公诉、完成指控犯罪的过程中,对辩方意见的重视。”孙万怀向记者说,一个没有说理的判决,是一个暴力的判决;一个没有充分说理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是没有指导性的。

    “这批案例通过反映辩护意见、归纳辩护意见并通过证据进行说理,让公正的目标更为容易实现。”孙万怀说,案例指导制度的指导性应该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简单地对各实体结果判断做结论了事。

    “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突出了指控和证明犯罪的重点,强化了证据审查,有利于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 吴革表示。

    “从这个发展变化上,是可以看出最高检在完善案例指导工作中的努力。特别是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内在发展趋势。对这一变化,我是感到十分欣慰的。”吴革说。

    “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制发思路和形式的创新,能让专业人士和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地了解检察官的作用和检察工作的特色。刑事案件庭审的过程是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过程,检察官通过法庭上的示证、质证,运用证据、运用逻辑、运用法律指控与证明犯罪,与辩护人控辩论战,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直接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效果。”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说。

    加强案例研究,检察工作的新导向

    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对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普及法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了新要求和新期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就成为检察发展的时代课题。新时代,检察办案呼唤精准化。在此要求下,专业性、指导性很强的指导性案例,就成为新时代检察干警重自强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发挥指导性案例相对于司法解释更加灵活及时的优势,加大案例发布的频次。推进一线办案检察官重视案例研究,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研案例,‘解剖麻雀’,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指导检察办案实践的同时,指导性案例也成为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载体。

    “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教材,每一个办案过程都是精彩的法治故事。我们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再现还原案件真相,揭示犯罪危害的本质特征和危害,让老百姓看得懂、喜欢看,使指导性案例成为案例故事、普法教材,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普法教育作用。”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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