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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正戈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骗取贷款案二审宣判

    时间:2018-09-30  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吟丰

    正义网常德9月29日电(记者张吟丰)9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吴正戈、张李理和原审被告人周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公司)、吴正戈、贺军骗取贷款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乡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正戈因不满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和益阳市中级法院对涉及其控制的五洲公司多起民事案件的裁判和执行,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雇请被告人张李理、周亮等人,采取在被害人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等方式,多次对金某某、蔡某某等多名法官及其家人、律师刘某某及其家人、朋友进行定位、跟踪、偷拍,并潜入省级某系统工作会议住地偷拍65名参会人员个人信息;吴正戈还通过张李理以向他人购买或索要的方式,非法获取了陈某、倪某等其他26名公民的住宿、消费、通信记录等个人信息。其中,吴正戈为主组织并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张李理为主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119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19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5条;周亮协助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118条、住址信息2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4条。事后,吴正戈付给张李理、周亮等人报酬人民币3万余元。此外,被告人张李理在长沙市非法开展所谓私家侦探业务期间,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762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11706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被告人周亮、张李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李理、周亮分别退缴赃款14500元、10200元。

    安乡县法院一审审理还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被告单位五洲公司为开发“五洲城”二期项目向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市分行申请贷款。在五洲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正戈、贺军采取提供虚假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虚增自有资金、隐瞒债务、虚构抵押物、虚估抵押物价值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到期后,五洲公司仅归还本金52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未予偿还。2014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将该笔贷款债权作价2300万元处置给信达资产公司。

    2018年5月25日,安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五洲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吴正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贺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元。被告人张李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五洲公司和被告人吴正戈、贺军、张李理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延伸阅读:刑法禁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9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法院对吴正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确定吴正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并给予了相应的刑罚。

    该案前期在网络上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吴正戈通过GPS定位法官位置、偷拍法官行踪是为了反腐败,他举报的法官也受到了处理,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只能以合法方式获取,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非法方式获取。如果允许一个公民用非法的方式获取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每个人的隐私以及私密生活就将完全暴露在其他人的面前,就没有安全感可言。因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会通过刑法立法,禁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无关。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立法原意上看,设置该罪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是否构成该罪,与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什么动机,没有直接关系。特别是该罪中包含的第三种情形,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是典型的行为犯。不论行为人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何况即使是为了反腐,也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法律没有授权任何人可以通过非法的方法去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最后,行为人举报他人违纪违法,未必就是为了反腐败。在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者是为了报复甚至陷害他人的目的,四处打探他人隐私,甚至采取非法方法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尔后用这种信息向有关机关举报。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似乎起到了反腐败的作用,但很难说其真实的动机就是为了反腐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反腐败,在没有法律授权亦没有反腐败国家机关委托的情况下,自己采取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何况在本案中,被告人还有跟踪偷拍其他没有违纪行为的法官、法官家属和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家属的行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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