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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滕州:公益诉讼使被毁15余亩基本农田恢复耕种

    时间:2018-10-20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树合 姚媛

    正义网枣庄10月19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姚媛)10月19日,由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提起的张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其继续做好土地的后期修复工作。

    据了解,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内开采花岗片麻岩(风化砂)向外销售,致使15.14亩基本农田形成了四周垂直深度达5至10米不等的大坑。经国土部门鉴定,土地种植条件已被毁坏。

    今年5月2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首次采用七人组成合议庭的“3+4”审判模式,开庭审理本案。滕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姜广俊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本案在庭审中,因被告人张某在押,该院建议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便于开展修复工作,法院采取了意见。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联系人员、组织车辆对其毁损的土地进行修复治理,利用近五个月的时间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修复治理完毕,共回填土方49000立方米,翻耕土地面积1公顷,通过回填、整平、深耕等行为,毁损地块种植土覆盖厚度1米,耕种层30厘米,形成长20米、落差2米、护坡60度坡度的台田三个,并对每公顷土地施复合肥120千克。10月12日,滕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局、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被告人张某毁损土地的复垦情况进行验收,最终认定,该涉案地块基本具备耕种条件。

    修复被损害的公益是公益诉讼制度最终目的。该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尝试将修复效果与刑罚相挂钩,建议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履行修复义务提供便利,同时在刑事量刑时,建议法院以修复程度作为是否判处被告人缓刑或从轻处罚的重要条件,最大限度维护公益修复。本案中,该院提出的诉讼建议被法院判决支持。

    “本案是我院成功办理的枣庄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件。我院在对实施破坏农用地行为的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依法承担修复治理毁损土地,既能保证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惩戒效果,又有利于对涉案农用地生态修复费用的追索,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持续侵害,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共赢。”该院检察长姜广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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