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资讯 > 法制新闻 >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待优化
  •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待优化

    时间:2017-06-2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王心禾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中山市环保局获悉,今年中山市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总额为1.71亿元,这也是中山市自2015年、2016年分别投入1.04亿元、1.41亿元以来,资金规模连续第三年增加(6月8日《中山日报》)。

    政府财政每年投入上亿元用于生态补偿,肯定对保持生态环境有积极意义,而且,补偿生态环境,可以视为公共利益,纳税人不存在否定的立场,但对于财政资金如何使用,纳税人依法拥有监督的权利:这么一大笔财政资金用于生态补偿的同时,如果不对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和从良好生态环境中获益的一方进行相应的收费,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此,给予生态补偿资金投入的政府,并非中山一地,江苏省就出台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各地生态补偿的重心,根据各自区域生态环境情况而有不同,但目前各地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政府财政。对此,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从属性看,生态资源是公众共同拥有的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事实表明,良好的生态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恰恰是有限的,可循环利用的前提是生态环境能得到良好的保护,如果有人只使用而不相应地支付成本,可能会导致生态资源被过度使用,从而损害到整个生态环境。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环保法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谁污染谁治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体现在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61条规定中,而且,第31条第3款还指出:“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但目前符合市场规则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当下国家财政资金大批投入,对于提升目前已被过度攫取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水平显然十分必要,但与此同时,对污染者和使用者要采取制约机制,刹住毫无顾忌大肆使用的做法,让保护性开发得到强化。当然,环境污染企业和个人上缴国库的罚款,会间接地成为一部分生态补偿资金,但从利于整个环保监管角度看,对于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组成,应视需要补偿的原因来具体细化。逐渐改变完全由全体纳税人为生态补偿买单的局面,污染者和使用者也应承担起其应承担的生态补偿责任,为此,需要将污染缴费和使用付费方案法制化,并由环保部门依法监督执行,以此建立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循环机制。

    关键词:
    [phomead]6[/phomead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