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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小哥与公司对簿公堂 称快递公司大都不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19-03-20  来源:正义网  作者:崔晓丽

    正义网北京3月19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随着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不少快递公司采用了服务外包的形式发展业务。那么,承包商招聘的员工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是否有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日前,因不满仲裁裁决,北京巨汇快递有限公司分别将温某、刘某、徐某、王某、滕某等五人诉至法院。1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承包商雇佣的员工和快递公司无关

    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王明强(化名)承包了原告北京部分地区的快递收揽、派送件等业务。温某等五人就是这一期间被王明强招聘而来。但王明强作为管理人员,很少露面,工资久拖不发,2018年春节后彻底消失,快递公司和员工都无法和他取得联系。

    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温某等五人到北京市朝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仲裁委最终裁定,北京巨汇快递公司与温某等五人构成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五人工资5100余元到3.6万元不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00余元到3.6万元不等,并赔偿经济补偿金。北京巨汇快递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北京巨汇快递公司诉称,王明强并不是该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是承包者与被承包者的关系,有签订的《承包合同》为证。合同中约定,王明强聘用的员工与其形成用工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如因此发生任何用工争议,由王明强承担全部责任。

    “劳动裁定书的内容显示,温某等五人承认是王明强招聘的员工。工资由王明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发放,这和我们公司用银行卡发放工资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原告还认为,被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在温某等五人既无法拿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当事人自己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果不应该由不知情的快递公司承担。

    被告:快递从业者几乎都不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注意到,五名被告中,滕某因故并未出庭。

    对于原告的诉讼内容,四名被告一致认为,是通过58同城上发布的快递招聘公告,从而应聘到王明强所在的快递站点。“我们一直以为王明强是快递公司安排到快递点的站长,对于原告所说的承包合同,我们不认可其真实性。”被告人温某说,她负责客服工作,所在的一个快递微信群里记录了揽件的情况。

    “如果我们不是该快递的员工,为什么可以在该快递抢单后台里抢单?我们的电话号码被固定标注为快递号码?这些原告都不知情吗?”被告人王某告诉记者,自从他离职,要求劳动仲裁以后,公司已经将他的抢单后台账号注销。

    对于不能拿出劳动合同的原因,被告人刘某显得很激动:“除了顺丰快递,快递公司大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欺负我们不懂法。”刘某说,离职之前他负责快递的装卸货工作,九个月没发工资之后,实在没有办法,只能离职。

    “如果原告埋怨我们入职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没有对王明强的身份好好核查,那你们作为一家公司,为什么不能监督好王明强,任由他招摇撞骗呢?”刘某说。

    法官:承包商个人无权签订劳动合同

    庭审中,鉴于原被告针对是否构成劳动合同争执不下,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可以按照《劳动报酬垫付申请书》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四名被告同意。最终温某得到报酬1.8万元,王某2.5万元、徐某2.8万元、刘某2万元。

    对于为何不承认劳动关系,还同意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原告代理律师解释,不想再继续耗费精力打官司。同时强调,他们现在只是帮忙垫付工资,“我们会继续向承包商王明强追偿”。

    负责审理该案的白星晖法官表示,原则上来说,个人是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个人之间形成的更多的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法官建议,为了避免以后纠纷的发生,劳动者入职前一定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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