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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商为获取学校教学建设项目行贿教育局干部终获刑

    时间:2017-06-21  来源:正义网  作者:劳义林

    正义网桂林6月21日电(通讯员 劳义林)建筑商黎某为在学校工程建设中获取利益,在激烈的工程承包竞争中通过行贿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干部刘某(已获刑),最终成功获得辖区中小学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并起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刘某负责本系统内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的计划、招投标及请款审核签字等工作,2014年6月,刘某与黎某商定,刘某帮黎某拿到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学的教学楼加固工程项目,黎某则将该工程利润的50%送给刘某乙作为好处费。之后黎某挂靠在某建筑公司顺利承接上述项目。为了感谢刘某帮其承接上述工程以及为了讨好刘某,在项目上得到关照,能尽快结账,今后能继续承接教育局的项目, 黎某某如约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分三次送给刘某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5年6月,刘某又与黎某商定,刘某帮黎某拿到桂林市七星区某学校的屋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黎某则将该工程利润的50%送给刘某作为好处费。而后黎某挂靠在某建筑公司顺利承接上述项目。同样为了感谢以及讨好刘某, 黎某如约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送给刘某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黎某,刘某自行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人民币18.6万元, 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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