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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辅导机构安排学员偷带设备 传送网购答案获刑

    时间:2017-06-21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树合 曾繁华

    正义网烟台6月21日电(记者 郭树合 通讯员 曾繁华)辅导机构安排学员偷带设备进考场,网上购买考试答案,考时安排人员在考场外使用作弊设备向考场内发送答案,这是一起发生在山东省烟台市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2017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起诉,福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柯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福山检方介绍,该案中,于某与赵某协商在2016年9月举行的某全国性资格考试期间共同组织作弊。二人达成协议,由身为辅导机构负责人的于某负责组织作弊考生,由赵某负责购买、提供上述考试期间作弊使用的器材及考题答案。后赵某联系陈某购入一套考试专用作弊器材,又联系柯某达成考试当天从柯某处购买答案的协议。

    2016年9月考试前夕,于某将考试作弊器分别交给其辅导机构的十五名考生并教授使用方法。考试当天,赵某伙同于某某在考场外发送答案,被获得举报线索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台以及接受设备若干。经委托国家某考试中心对作弊设备发送的答案和正确答案进行比对,认定答案正确率为7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赵某等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依托无线电传输设备,利用互联网远程联络,形成了“多人对多人”的团伙式作案方式,形成多条利益链。整个作案流程呈现出作弊手段现代化、作弊团体职业化等趋势,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考试秩序。《刑法修正案(九)》新加组织考试作弊罪,目的就是为了惩治考试中作弊等失信行为,规范考试秩序,为考生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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