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资讯 > 法制新闻 > 17岁辍学少年伙同他人暴力抢劫、抢夺财物被判刑
  • 17岁辍学少年伙同他人暴力抢劫、抢夺财物被判刑

    时间:2017-06-22  来源:正义网  作者:曾巧玲

    正义网来宾6月22日电(通讯员 曾巧玲)如今手机除了是人们非常实用的通信工具外,还是非常靠谱的娱乐工具。人们对手机有着很大的依赖。我们时常看到许多人拿着手机边看边笑,殊不知,一些不法分子也对着这些人边盯边笑,伺机下手。在来宾市内,半年就有多起同一犯罪团伙实施的抢劫、抢夺案件发生。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19日,法院以王某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7000元;王某退赔韦某、李某等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700元,追缴王某违法所得3750元上缴国库。

    现年17岁的被告人王某,本应在学校接受学习教育。却在初中未毕业就转到职业学校就读,之后只就读两个月便早早辍学。进入社会的王某,在没有钱消费的情况下,选择通过抢劫、抢夺的方式获取金钱。2016年2月至8月期间,王某伙同罗某、莫某、江某(另案处理)等人精心谋划。经过分工在城区多个生活路段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被害人基本为孤身一人只顾低头玩手机的女性。据犯罪嫌疑人供诉,此类作案对象,注意力最为分散,反击能力最弱,最适合下手,一有反抗的,只要稍施暴力基本得手。另外在2016年3月30日,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莫某、江某来到来宾市某高校附近,看到三名男学生驾驶一辆电动车在前面,王某提议去抢对方的车,莫某、江某表示同意。于是王某驾车靠近对方,将对方逼停,并下车诬赖对方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其被偷车辆要求对方归还。三名男学生连忙否认并解释。就在这时莫某持刀威胁对方。对方害怕后下车。三人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某作案时未满18岁,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phomead]6[/phomead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