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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检察机关提起三起行政公益诉讼

    时间:2017-06-22  来源:正义网  作者:史兆琨 闫晶晶

    正义网北京6月22日电(见习记者 史兆琨 闫晶晶)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下称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因当地国土部门怠于履职,依法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纳雍县人民检察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2年12月10日,贵州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世海公司)拍得纳雍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党校雍熙畜牧站地块”,并与纳雍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世海公司应当分两期,于2013年12月30日前,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该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纳雍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第一批土地出让金后,尚欠266万元至今未缴纳。纳雍县国土资源局虽多次向世海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但一直未依法将欠缴的土地出让金追缴入库。2017年1月16日,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纳雍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世海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或依法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世海公司赔偿损失。纳雍县国土资源局虽再次下达催缴通知,但世海公司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仍未追缴入库,纳雍县国土资源局亦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贵州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沿河县河东新区开发的项目一恒商业广场;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汇鑫苑;重庆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乌江印象;铜仁惠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汇鑫大厦,以上四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提高容积率后共计欠缴土地出让金2284.03万元。2015年10月8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沿河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予以追缴土地出让金。2017年2月20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沿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追缴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17年3月20日,沿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对沿河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复函》,确认四家房地产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2284.03万元。但截至起诉之日,沿河县国土资源局仍未收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国家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4年7月1日,晴隆县国土局因晴隆县龙贤技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下称龙贤驾校)违法占用土地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龙贤驾校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4年9月28日,晴隆县国土局又向龙贤驾校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14年10月28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6月10日,晴隆县国土局向晴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贤驾校申请晴隆县国土局待用地调整规划后重新作出处罚,完善用地手续。2015年6月26日,晴隆县国土局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至今对龙贤驾校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未再作出任何处理。2017年1月18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向晴隆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龙贤驾校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对该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晴隆县国土局回复称待晴隆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结束后完善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但直至起诉之日,龙贤驾校仍非法占用农用地,晴隆县国土局对该土地违法行为,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违法建筑设施至今没有拆除,土地尚未恢复原状,耕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对纳雍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依法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沿河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晴隆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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