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资讯 > 法制新闻 > 网信办拟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儿童信息须监护人同意
  • 网信办拟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儿童信息须监护人同意

    时间:2019-06-01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网信办拟规定保护儿童信息

    最高检举办座谈会,探讨未成年人现阶段遇到的问题;最高法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六一儿童节公众开放日活动,孩子们在法庭体验。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最高检、最高法昨日均举办活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

    同日,国家网信办一项针对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新规,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或将必须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检举行第29次检察开放日座谈会,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人大代表等共同讨论未成年人现阶段遇到的问题。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指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项工作没有止境”。

    另外,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称,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形势仍不容乐观。要深化司法改革,强化专业审判。

      保护未成年人最高检检察长提要求

    在最高检举行的第29次检察开放日座谈会上,参会者在如何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乡村和城市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差异、家庭的法治教育等问题上进行了讨论。其中,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也成为热点话题。

    就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要坚决严格依法惩治到位。同时,对能够从宽的要做到精准施策。要依法惩戒、用心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不能罚而不教,也不能“宽”而不教。

    另外,对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要加强管理和矫治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自己首先尽到责,还要督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

    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法将依法公正办案,严惩各类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坚持依法严惩不手软。”在最高法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性侵、虐待、校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的案件也是不时有见,对此,党中央高度关注,全社会高度关切。

    如何继续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姜启波称,法院将依法公正办案,严惩各类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坚持依法严惩不手软,对未成年人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不动摇,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此外,要深化司法改革,强化专业审判。姜启波表示,少年法庭建设要坚持机构专门化、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要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少年、家事审判改革,促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同时保持二者相对独立。最高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健全少年家事审判机制。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履行监护、教育、管理等责任或者履责不力的,要根据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或者提出司法建议。”姜启波说。

      ■相关新闻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

    网络运营者收集儿童信息须监护人同意

    5月31日起,国家网信办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为期1个月。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用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当具体、清楚、明确,基于自愿。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意见稿还提出,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为消除儿童人身或者财产上的紧急危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经过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关键词:
    [phomead]6[/phomead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