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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检察院检察长胡太平:谋划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时间:2017-06-23  来源:正义网  作者:倪建军

    胡太平

    自2015年7月被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后,陕西省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检统一部署,自觉把试点工作融入实现“追赶超越”目标和落实“五个扎实”要求中来谋划和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日,记者专访了该省检察院检察长胡太平。

    记者: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总体情况如何,在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有哪些收获?

    胡太平:截至目前,陕西省检察机关共摸排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05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753件,向法院提起诉讼72件,法院已审结案件6件,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补种、恢复被损毁国有林地1569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1534亩(包括基本农田1152亩),督促修复被损毁湿地面积60亩,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4834亩,清除处理违法堆放各类生活垃圾16431吨,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251吨,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资产和权益价值4076万元,督促收回被套取或冒领国家补贴资金221万元,收缴行政处罚款37万元,收回其他欠款3816万元。

    二是建立了一批工作制度,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重点建立了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制度、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研判制度、规范案件起诉和出庭程序及办案情况逐月通报制度,不仅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为下一步立法提供了参考。

    三是打造了一支民行检察队伍,积蓄了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全省大多数检察机关加强了民行机构和人员配备。广大民行干警勇于探索,积极作为,通过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磨砺,司法办案能力有了较大提升,并总结出一批鲜活经验。

    四是推动了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履职更加到位。以前一些行政机关执法随意性较大,有的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有的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履行不到位的没有采取后续措施;有的对挖损农田、破坏林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没有督促复垦补植或恢复耕种;有的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的对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拖欠国家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积极追讨等。这些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90%以上的部门能够在期限内回复,并积极纠正,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

    记者:陕西省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

    胡太平:一是抓思想认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化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党中央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重大制度设计,对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抓“一把手工程”。我们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省院成立了由我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10余次主持召开党组会、检委会、司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试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就重大问题积极向省委领导汇报,得到省委的大力支持。省院先后召开20余次全省试点工作动员会、推进会、现场会和座谈会,第一时间传达中央、最高检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并将试点工作纳入全省检察改革督导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各级院均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

    三是抓对下指导。省、市院带头抓对下指导,省院成立了督导组,对所有试点院逐一进行督导,召开两级院检察长及主管民行工作的领导和基层院民行科科长座谈会,逐一听取各院公益诉讼成案线索,当场对每件案件的焦点、难点及应注意的问题予以解答指导。对于开庭案件,省院均对举证、质证、答辩提纲等内容把关审核指导,并组织试点院观摩交流积累经验;各市、分院也加强对基层院的督导,在办案点蹲点指导,协同办案。对于每件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基层院都要层报上级院备案把关,每件拟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省、市、县三级院都要共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抓制度规范。在试点工作的各个阶段,都及时制定制度予以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我们统计并分析了全省近三年来办理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对审判机关审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等案件数据进行调研,起草了《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随之启动了试点工作。在办理诉前程序案件过程中,省院对各地报备的检察建议和回复情况进行审查,为解决存在的共性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通知》。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为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随着起诉案件的增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出庭工作的意见(试行)》,对依法规范提起诉讼、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全面履行好出庭诉讼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起诉和出庭效果。

    记者:陕西省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形成了哪些特点?

    胡太平:一是围绕核心,突出重点。我们坚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同时兼顾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截至目前,共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线索853件,办理该领域诉前程序案件631件。

    二是尊重规律,同步推进。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研究筛选并进行论证,符合发出检察建议条件的,发出检察建议;经过诉前程序后,行政机关整改到位且公益受到保护的,终结审查;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依法起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数、诉前检察建议数、起诉数三者之间始终呈现倒三角形态势,完全符合司法规律。

    三是转型升级,服务大局。在推进公益诉讼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如,我们结合省情特点,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开展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专项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形成互促互动解决问题的机制,促进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公益。截至目前,秦岭地区试点基层检察机关共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恢复被损国有林地290余亩,修复被损湿地面积60亩,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5825吨,专项活动成效初显。

    记者: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即将结束,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胡太平: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5次会议明确指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党中央决定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完全正确,坚决拥护。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虽然即将结束,但保护公益永远在路上,在此提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加强沟通协调。将来公益诉讼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应当与法院和行政机关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论证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凝聚共识,为实践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出积极努力。同时,我们将主动向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人大作出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议,以促进工作开展。

    推动建立“两法”衔接平台。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检察机关收集案件线索的信息化,既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让行政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情况。

    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基金。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基金,解决公益诉讼鉴定费和环境治理修复费问题。随着公益诉讼的推进,对一些企业因侵害公益承担的环境治理修复费用,可统筹考虑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专项基金,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治理提供保证。

    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要下大气力培养一批有能力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专家型人才。切实加强公益诉讼理论研究,认真分析思考办案环节中出现的各种难点和疑点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经验和规律的梳理,深化对诉前程序、起诉程序制度价值和法律功能的研究,指导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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