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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要综合考量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时间:2019-10-24  来源:正义网  作者:于潇

    正义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于潇)“从理论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全部的刑事案件,没有罪名的限制,至于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就“从宽幅度”尺度进行解释。

    “目前,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审结的刑事案件约130万件,案件总量是上升态势。同时,刑事案件的结构出现新的特点,一方面是严重暴力犯罪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轻罪案件大量上升。”沈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完善了中国特色刑事诉讼体系。

    沈亮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轻罪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办案周期缩短,速裁案件庭审可以省略质证环节,文书可以简化,法院当庭宣判,有效减少诉累,切实在诉讼程序中保障人权,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发生,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同时,沈亮表示,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发挥司法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各方参与及量刑建议说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力争每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会上,沈亮表示,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从轻的就应当从轻,可适用缓刑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可以判处免刑的就应当判处免刑。”他同时指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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