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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从四个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时间:2017-06-28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徐日丹

    《规定》从四个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正义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四个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出席相关新闻发布会回应媒体时表示。

    万春指出,《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这样的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

    “《规定》要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同时明确了检查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万春认为,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体检记录是证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的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因此,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现场监督,确保看守所如实记录体检结果。

    记者采访了解到,《规定》明确,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规定》强化了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监督。”万春认为,由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具有亲历性、便利性和相对中立性的优势,有利于将监督关口前移,对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早核查、早发现、早排除,解决当前刑讯逼供发现滞后、调查取证困难、证据易于灭失等问题,防止“有病证据”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记者注意到,为确保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三部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设置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对此,万春表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要求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纠正侦查程序中的违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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