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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办理首例涉替考入刑案 3人涉"代替考试罪"

    时间:2017-06-30  来源:正义网  作者:闫佳楠 闫鑫

    正义网哈尔滨6月29日电(记者 闫佳楠 通讯员 闫鑫)6月23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对孙某某、程某某及“牵线者”张某某以涉嫌代替考试罪不批准逮捕直接起诉。这是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嫌替考入刑案。

    2015年11月的一天,孙某某找到张某某,要其找人替自己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后张某某找到程某某约定其以孙某某的身份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每进行一次科目考试给付程某某200元,驾校培训一次给付程某某200元。程某某先后代替孙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2016年6月12日,程某某在道里区洪湖路驾校考场代替孙某某进行科目三考试时,被进行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抓获。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本案检察官介绍,《刑九》实施前,考试作弊会被取消单次成绩、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批评教育、开除学籍、给予纪律处分等,而对充当“枪手”者一般会予以行政处罚。而依据《刑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可被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找人替考的程某某、“枪手”孙某某及“牵线者”张某某均涉嫌本条规定的代替考试罪。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严重。两项罪名的增加,对打击公务员考试、高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也能很好的震慑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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