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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民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双双获刑

    时间:2017-07-01  来源:正义网  作者:徐德高 海检

    正义网南通6月30日电(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海检)近日,由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该县城东镇三角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马超(化名)单独或伙同同村村民王富山(化名)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一案,海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马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富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马超在明知其伯父马某某系敬老院供养的五保户,且在拆迁工作开始前已经病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仍然隐瞒这一事实,以马某某的名义骗得安置房一套及车库一间。经鉴定,马某某名下所购安置房享受房屋拆迁补偿价与不享受房屋拆迁补偿价的差额为人民币65054.61元。

    2012年初至2014年下半年,海安县城东镇三角村村民王富山,因其有一处新楼房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为了多拿到拆迁补偿款,他便要求拆迁工作组将他位于该村12组的旧房屋也一并进行拆迁补偿。可是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在建新房屋之后,就应该拆除老房屋,老房屋在拆迁安置时也不应该进行评估、拆迁。而且,即使没有拆除老房屋,在拆迁时也不好确定其合法面积,最多只能按照附属用房或者残值进行拆迁。可在这样的情况下,王富山找到了身为拆迁工作组成员的马超,希望能得到额外关照。在明知王富山旧房屋不符合确认合法面积的条件下,马超仍然与王富山共同谋划,虚构王富山与王某某的叔侄关系,将王富山的旧房屋以王某某的名义进行拆迁并合户安置。经鉴定,王富山旧房屋以王某某的名义拆迁补偿和安置过程中,享受合法拆迁面积比不享受合法拆迁面积多获得征收补偿费,以及少缴房款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223184.34元。2014年下半年,马超从王富山那里分得人民币30000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马超虽然只是一名基层村官,但他在协助海安县城东镇政府从事房屋征收安置,具体负责或协调入户调查评估、合法面积确认、协议签订、房屋拆除、补偿结算、选房安置、结算交房等工作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王富山作为一名普通村民,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马超相互勾结,利用马超协助政府从事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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