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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小组长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名 毁坏林木90余亩获刑

    时间:2017-07-03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敬东

    正义网来宾7月3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作为基层组织最小单位的村民小组小组长本应依法行事,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但广西二村民小组长却无视法律法规,打着“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多次带头组织村民毁坏开荒者近百亩的经济林木而受到法律惩处。近日,经象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廖某芳、廖某奇均被象州县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廖某芳、廖某奇均为广西象州县某村民小组副组长。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廖某芳、廖某奇组织村民在本村开会,决定以毁坏开荒户种植桉树的方式收回集体林地,并决定次日早上去砍伐廖某某和廖某兴种植的桉树。次日上午,廖某芳、廖某奇带领本村50多个村民将廖某某和廖某兴二人在林改前为响应国家造林灭荒政策而开荒种植的第二代桉树幼林折腰砍断。

    同年5月25日、6月18日,二人又组织数十村民到本村的“蛇仔岭”、“雷庙岭”、“赶马岭”,分别将廖某文、廖某坚、廖某德三人符合开荒政策种植的第二代桉树幼林和柚子果苗毁掉。经勘查和评估,五被害人被毁掉的林木共计90.4亩,损失价值6.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芳、廖某奇明知涉案的林木系被害人在林改前为响应国家造林灭荒政策而开荒种植的林木,在林木生产周期未满的情况下,以将土地收归集体为由,召开村民会议并组织村民积极实施毁损他人桉树及果树,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毁损价值6.3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既是组织者,又积极参与毁损行为,均属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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