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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没买成中介费是否照付 律师:因中介过错的不应付费

    时间:2017-07-05  来源:正义网  作者:于潇 郭璐璐

    正义网北京7月5日电(记者于潇 实习记者郭璐璐)房子没买成,还要不要交中介费?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维持了买房人需要支付12万中介服务费的一审判决。

    记者调查发现,因房屋中介费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而房屋中介的获赔情况不一。对此,有律师表示,只要中介促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中介的主要义务基本已经完成,但因房产中介提供瑕疵服务或虚假信息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房屋中介应退还所收中介费。

    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买方被判付中介费12万

    2015年8月21日,某房屋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通过居间服务,促成沈某与白某一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沈某购买交易房屋,交易价格为1095万元,支付定金30万元。

    当日,沈某、白某代理人白某迎及经纪公司还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经纪公司应协助甲乙双方(卖方和买方)就该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甲乙双方就该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视为丙方(居间方)的居间服务已完成,沈某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12万元。

    2016年6月13日,沈某将白某、白某迎等二人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沈某称,自己曾数次要求白某迎出具白某的公证委托书,但白某迎称儿子白某在国外,拒不提供任何有效的委托手续,合同已无法履行。沈某认为,对方也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对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及已付购房款。

    白某、白某迎辩称,沈某没有按期支付后续款项,在多次催告下,才又支付了30万元,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故要求沈某支付违约金219万元。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白某迎返还沈某购房款57万元。

    合同签订后,沈某迟迟未向经纪公司支付服务费,经纪公司将沈某告上法庭。经纪公司代理人说,经多次催要,沈某一直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我们依约已经履行了居间服务,沈某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并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沈飞支付居间服务费12万元、违约金2.4万元。

    “不同意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沈某称,居间服务中,经纪公司隐瞒了白某迎没有卖房授权的事实,自己始终没有与房屋的产权人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沈某进一步说,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是白某迎,经纪公司始终没有协助其取得交易所需的文件即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使得自己始终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纪公司居间服务工作没有达到完成的标准”。

    顺义法院一审认为,白某和沈某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过程中,经纪公司从中居间服务,就交易房屋事宜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并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材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虽双方对交易房屋一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居间服务合同内容双方仍应信守,经纪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的标准完成了居间服务,沈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顺义法院判决沈某给付经纪公司报酬12万元、违约金2.4万元。

    沈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律师:因中介过错致合同解除的不应付费

    北京大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健介绍说,中介即合同法上的经纪服务合同,按服务内容可分为两种,一般经纪只是提供签订合同的信息服务,还有一种提供居中服务促使双方签订合同。

    针对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问题,杨健说,只要中介促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中介的主要义务基本已经完成,但买房人相信中介是提供的全程服务,这与其心里期望值有差距。他补充说,如因房产中介提供瑕疵服务或虚假信息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房屋中介应退还所收中介费,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顺义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因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以及提示义务,其要求全额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4年11月22日,经纪公司介绍,顾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顾某购买张某位于顺义区的某处房屋,价款为20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由顾某向张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用2.15元。合同签订后,顾某拒向经纪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用,经纪公司提起上诉。

    “房屋中介未尽到相应的居间服务义务,我不同意支付其服务费。”顾某称,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金色时光公司并未对本案涉诉房屋是否系满五唯一的情况尽到审核义务,也未告知其税费情况,导致自己无法购买涉诉房屋。

    法院经审理发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定时,仅有韩某、顾某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场,本案涉诉房屋的产权人张某不在场,而张某的丈夫韩某未取得张某的委托手续。

    法院认为,经纪公司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未对卖房人所出售房产是否为唯一住房进行尽职调查,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以及提示义务。

    据此,法院没有支持经纪公司提出的全额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但根据经纪公司实际提供的劳动,法院酌情判令顾某支付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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