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来宾7月4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日前,曾受广大媒体关注的广西象州县地下停车库强奸案二审终审,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人韦某森上诉辩称与被害人相互认识,且发生过关系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韦某森有期徒刑9年。
2015年8月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韦某森戴头套及口罩窜至广西象州县某小区二栋二单元电梯门前。当被害人朱某下夜班行至电梯旁,韦某森突然窜出强行将朱某拖至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水房内强奸。期间朱被拖拽滚落及殴打,致头面部及四肢多处受伤。
来宾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韦某森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韦某森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