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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案例:3辆车4年使用权折抵77万

    时间:2017-07-06  来源:正义网  作者:于潇

    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司法执行案例: 3辆车4年使用权折抵77万案款

    正义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 于潇)传统小客车拍卖方式处置周期长、小客车价值贬损不可避免,特别是在京牌小客车转让限制的政策下,小客车变现成了执行中一大难题。如何破题?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执行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为解决上述执行难问题,北京一中院在执行阶段探索“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的新型财产处置模式,通过保留小汽车所有权,转让其使用权,以使用收益抵偿债务的方式,解决了财产变现手段单一问题,为执行难破题。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司法拍卖北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加之传统拍卖程序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的现实问题,京牌小客车这个“香饽饽”成了执行程序中的“烫手山芋”。

    根据“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处置模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将小客车使用权益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折价。这就消除了传统变现手段、机动车限购政策对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的影响,保障和提升了司法查封小客车的使用价值与变现价值。

    “这种处置方式,较好的回应了当事人诉求,解决了现实问题。”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介绍,在一起被执行人除京牌小客车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以名下3辆车4年的使用权益折抵了全案77万的案款,使案件圆满解决。

    机制的探索来源现实中的问题。“在此前的办案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以车抵债的请求,这明显与现行政策抵触,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马来客解释,通过论证,围绕执行和解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北京市一种院探索“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这一处置方式。

    “处置中,法官会主动释明,提醒当事人和解协议中关于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车辆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车辆上路的所有要求,同时还要提醒、监督当事人务必将上述内容作为必备条款纳入和解协议当中。”马来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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